CHI-1999 — Page 399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人口和入境事務

特區政府需要知道《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 立法原意,而不是要改變條文的原意。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反映內地的一貫政策,就是控 制來港定居的人數,維持香港繁榮安定。這項條文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則按照《聯合聲明》類同條文而訂立。依據《聯合聲明》成立的中英 聯合聯絡小組在協議中清楚顯示,中英雙方認為《聯合聲明》的相關條文應理解為“在 香港以外地區出生的中國籍人士,只要出生時父母任何一方是在香港擁有居留權的中國 公民,即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不論其出生日期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 前或以後。”。有鑑於此,特區政府決定要求解釋《基本法》。五月十九日,立法會以大 比數通過動議支持這項決定。獨立機構進行的各項意見調查,也顯示市民大力支持釋法 行動。五月二十日,特區政府要求國務院協助,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 條第二款第(三)项作出解釋,澄清有關居留權問題。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只 有在出生時其父或母已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或(二)項取得居留 權,才可享有香港居留權。換言之,他們的父親或母親必須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 連續住滿七年,他們才可享有居港權。此外,合資格人士必須獲內地當局批准出境,才 可來港定居。

其後,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審理另一宗居港權訴訟,案中17名沒有 居權證和單程證的內地人聲稱享有香港居留權。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裁定人大常委會於 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 ( 三) 項 作出的解釋合憲合法,這項解釋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有關裁決確認居權證計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憲法。因此,身在香港並 聲稱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須在內地經主 管部門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居權證並取得內地主管部門簽發的單程證,才可來港定 居。聲稱擁有居留權而不符合這些規定的内地人,包括逾期逗留者及非法入境者,必須 返回內地提出申請。

有關居留權的出入境問題終於以合憲和合法的方式獲得解決。擬來港定居的內地居 民會繼續有秩序地獲批准來港。

來港就業

來港就業政策,開放而寬鬆。外籍人士只要具備香港需要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 識或經驗,或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均歡迎來港工作。他們可帶同配偶及未滿 21歲的子女到港,在香港住滿七年後,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一九九九年,七十多 個國家共14521名專業人士及技術、行政或管理專才,獲准來港就業。

輸入優秀人才計劃

由保安局局長領導的跨部門專責小組,已就可否輸入優秀人才進行研究,並已制定 試驗計劃。這個計劃的對象是各行各業的優秀人才,特別是內地優秀人才,能夠提高香 港的競爭力,使香港成為以科技為本的製造和服務業中心。他們具備的資歷、經驗或技 能,都是香港所缺乏的。當局會成立遴選委員會審核申請,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府部門代

325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