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9 — Page 398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324

人口和入境事務

出入境管制

香港特區對訪客實施非常寬鬆的簽證政策。目前,約170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士可免 簽證來港旅遊七日至六個月。一九九九年,本港的出入境旅客總數增至1.29億人次,與 一九九八年的1.155億人次比較,增幅為11.7%。旅客增加主要由於回歸後中港兩地陸 路交通頻繁所致。一九九九年錄得經陸路出入境的旅客及車輛數目,分別為9030萬人 次及1020萬架次,與一九九八年的7700萬人次及960萬架次比較,分別增加了17.3% 及6.3%。

來港旅客人數亦由一九九八年的960萬人次上升至一九九九年的1070萬人次,升 幅為11.5%。其中來自內地的有310萬人次,來自台灣的則有2萬人次。

合法移民

本港的移民大部分來自內地。一九九九年,有54625名內地居民持單程證( 設有每 日配額)來港定居,其中大多數來港與家人團聚。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地區所 生的中國籍子女也是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生效的《入 境( 修訂 ) ( 第3號)條例》(第3號條例)訂定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任何人如擬根據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確立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必須持有附貼有 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這項安排使聲稱享有居留權人士的身份得以有系統地核實, 確保他們有秩序地來港。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的《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 (第2號條例)規定,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居留權的人 士,出生時其父或母必須為已取得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回歸祖國後,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隨即向法院提出兩宗訴 訟,以第2號和第3號條例違反《基本法》為理由,質疑有關條例的合法性。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裁決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裁定居權證計劃合法,但特區政府無權規定居權證持有人必須獲得內地當局簽發有效旅 行證件(單程通行證)才可來港定居。終審法院也裁定,在香港以外地區出生的人,只 要出生時或出生後任何時間父親或母親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便可享有居留權。

特區政府非常尊重終審法院的終審權,但卻相信《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 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立法原意與終審法院所理解的不同,這些條文的立法原意 在有關的背景資料中反映出來。統計處的特別調查顯示,終審法院的裁決會令160萬名 內地人享有居留權。他們一旦來港,對香港造成的社會和經濟負擔是無法承受的。此事 深受社會人士關注,市民渴望香港可以從速解決這些嚴重問題。

特區政府仔細研究所有可行方案,特別是修改或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基 本法》的修改權在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解釋權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 有。根據《基本法》,兩個方案都合憲和合法,作出解釋是辨明條文的立法原意,修改 則是改變立法原意,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