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人口和入境事務
出入境管制
香港特區對訪客實施非常寬鬆的簽證政策。目前,約170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士可免 簽證來港旅遊七日至六個月。一九九九年,本港的出入境旅客總數增至1.29億人次,與 一九九八年的1.155億人次比較,增幅為11.7%。旅客增加主要由於回歸後中港兩地陸 路交通頻繁所致。一九九九年錄得經陸路出入境的旅客及車輛數目,分別為9030萬人 次及1020萬架次,與一九九八年的7700萬人次及960萬架次比較,分別增加了17.3% 及6.3%。
來港旅客人數亦由一九九八年的960萬人次上升至一九九九年的1070萬人次,升 幅為11.5%。其中來自內地的有310萬人次,來自台灣的則有2萬人次。
合法移民
本港的移民大部分來自內地。一九九九年,有54625名內地居民持單程證( 設有每 日配額)來港定居,其中大多數來港與家人團聚。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地區所 生的中國籍子女也是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生效的《入 境( 修訂 ) ( 第3號)條例》(第3號條例)訂定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任何人如擬根據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確立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必須持有附貼有 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這項安排使聲稱享有居留權人士的身份得以有系統地核實, 確保他們有秩序地來港。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的《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 (第2號條例)規定,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居留權的人 士,出生時其父或母必須為已取得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回歸祖國後,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隨即向法院提出兩宗訴 訟,以第2號和第3號條例違反《基本法》為理由,質疑有關條例的合法性。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裁決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裁定居權證計劃合法,但特區政府無權規定居權證持有人必須獲得內地當局簽發有效旅 行證件(單程通行證)才可來港定居。終審法院也裁定,在香港以外地區出生的人,只 要出生時或出生後任何時間父親或母親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便可享有居留權。
特區政府非常尊重終審法院的終審權,但卻相信《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 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立法原意與終審法院所理解的不同,這些條文的立法原意 在有關的背景資料中反映出來。統計處的特別調查顯示,終審法院的裁決會令160萬名 內地人享有居留權。他們一旦來港,對香港造成的社會和經濟負擔是無法承受的。此事 深受社會人士關注,市民渴望香港可以從速解決這些嚴重問題。
特區政府仔細研究所有可行方案,特別是修改或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基 本法》的修改權在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解釋權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 有。根據《基本法》,兩個方案都合憲和合法,作出解釋是辨明條文的立法原意,修改 則是改變立法原意,
。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