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9 — Page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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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填區的修復工程,則計劃在二零零三年或之前完成。堆填區全面修復後,可供休憩及康 樂等社區活動用途。

廢物轉運站

政府廢物處理計劃的重要一環,是發展廢物轉運站網絡。在市中心收集的廢物會運 往廢物轉運站,先經擠壓,然後裝入密封的貨櫃,轉運往三個策略性堆填區棄置。

現時有六個現代化轉運站和一套離島廢物轉運設施,每天處理共5100公噸廢物。 當中大部分為家居廢物,佔香港每日家居廢物總產量逾68%。分別設於港島東、西九龍 及北大嶼山的三個轉運站擴大了服務範圍,供私人廢物收集商使用。其他轉運站亦會陸 續開放予私人廢物收集商。

化學廢物和特殊廢物

由一九九三年起,化學廢物的處理和處置受到全面管制。過往普遍把化學廢物排進 水渠和地面水的不當做法,現已禁止。化學廢物在送交適當的處理設施處置前,必須妥 為包裝、標識和儲存。現時的運載記錄制度,記錄廢物產生者、持牌廢物收集商和持牌 廢物處置設施的資料,可以追查化學廢物由產生以至最終棄置的每一過程。

位於青衣島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每日處理約170公噸化學廢物,包括由停泊在海 港內的遠洋船隻所產生的廢物。該中心由政府承辦商營運,是本港主要的化學廢物處理 設施,使用者要支付一部分的處理費用。愈來愈多廢物產生者開始採用環保生產技術, 盡量減少廢物,降低處理成本。

焚化

部分化學廢物已交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焚化。由二零零二年起,醫療廢物也會交由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政府計劃興建焚化設施,處置都市廢物、醫療廢物、來自污水 處理廠的污泥及動物屍體。這些設施會盡量採用最嚴格的環境標準及排放管制。不過, 政府明白到市民對二噁英的排放十分關注。政府在一九九九年年底宣布邀請國際專家, 就焚化建議進行獨立檢討,並提出意見。檢討結果將於二零零零年公布。

進出口的廢物

政府由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開始,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廢物的進出口。為配 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政府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禁止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及歐盟的成員國)進口危險廢 物。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是實施一個預報制度,在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用的廢物付運 之前,由來源國、目的地國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先行發出通知和同意書。根據《廢物處 置條例》,沒有許可證而把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用的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不論其進 口的目的為何,均屬違法。最高刑罰是:初犯者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罰 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一九九九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定罪個案有24宗,罰款總額為 592,000元

一九九九年年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管制本港與內地的危險廢物事宜,與國家 環境保護總局簽訂了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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