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9 — Page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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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潛在危險設施及危險品運輸問題

危險設施(例如炸藥及化學品倉庫)和危險品的運輸路線,可能對附近居民構成危 險。雖然香港不曾經歷嚴重災難,但其他地方發生的大規模事故,正好說明必須及早施 行風險管理。

政府已完成本港所有潛在危險設施的風險評估。減少風險的方案已經備妥,並會一 一付諸實行。這些措施大大減少市民承受的風險。

立法與污染管制

香港主要有七條管制污染的法例,即《廢物處置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及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這些法例大多設有附屬規例及其他法定條文,例如技術備忘錄, 以便實施主體法例

O

政府採用環境質素指標制度,作為執行污染管制法例的一般原則。指標以符合環保 目標為準則,例如保障市民健康和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環境質素指標制度以經濟持續發 展為大前提,採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達到所需的環境效益。按照這個制度,排放污 染物的限制只為達到環保目標,絕非過分嚴格或耗費高昂,目標就是盡量善用自然環境 的能力來吸收廢物,循環再用。

一九九九年,環保署督察進行超過73420次巡查,以執行空氣質素、噪音、廢物及 水污染方面的管制工作。巡查工作包括定期查核有關處所是否符合環保標準,以及調查 市民投訴的污染問題。檢控違例者的定罪個案超過1681宗,罰款總額達2,290萬元。為 精簡執法程序,環保署會設立多支具備多種專業技能的督察隊,以便在一次實地巡查中 同時處理各類污染問題。

空氣污染

香港的空氣質素與其他現代化大都市相若。市區的柴油黑煙及微塵是最迫切的空氣 污染問題,污染物不但造成滋擾,也嚴重影響市民的健康。一九九九年,本港數個地區 錄得總懸浮粒子(塵埃)、可吸入懸浮粒子(微塵)及二氧化氮不符合指標的情況,這 些地區包括銅鑼灣,中環及旺角等繁忙市中心區。由七月開始,環保署透過傳媒每小時 向市民公布空氣污染指數;有關資料也載入該署的網頁(http://www.info.gov.hk/epdl)。

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與其他發達國家所定的標準相若。環保署於一九九八年對這 些指標重新作出評估,並於一九九九年提出建議。

從合理的角度觀察,香港的可吸入懸浮粒子量不及墨西哥城的三分之二,也較吉隆 坡和巴塞羅那的水平為低。香港的一氧化碳水平大約是墨西哥城的七分之一,二氧化硫 僅超逾其四分之一的數量,二氧化氮及臭氧量則低於其水平一半。就臭氧量而言,香港 的情況較芝加哥、費城、日內瓦、巴黎、亞特蘭大、侯斯頓和洛杉磯的狀況為佳。就二 氧化硫水平來說,香港仍然較東京、華盛頓市、新加坡和紐約為佳。至於二氧化氮水 平,香港的情況也比洛杉磯、倫敦、紐約和羅馬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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