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行政會議有成員13名(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前有14名)。《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 任。他們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並無居留權。行政會議 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周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事項保密,但很多決定都向外界公布。會議 由行政長官主持。年內,行政會議共舉行41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組成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四)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 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 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十)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立法會由60位議員組 成,其中20位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30位經代表社會各界的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十位 經由各界人士選出的800名代表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為兩年,其後每屆的 任期為四年。立法會主席立法會議員互選一人出任。
立法會會議
立法會通常每星期三下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省 覽向立法會提交的附屬法例、其他文件和報告,向政府提出質詢,提交並審議法案和決 議案,以及就有關公眾利益的事項進行動議辯論。
立法會會議全部公開舉行,讓市民旁聽。議員可用粵語、普通話或英語發言,席上 提供即時傳譯服務。會議過程內容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內。
一九九八至一九九九年度立法會會期內,立法會共舉行45次會議,其中三次為行 政長官答問會。立法會共通過66項法案,提出了791項質詢和1289項補-
質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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