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9 — Page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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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補-

勞工計劃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開始實施,每宗申請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為確 保本地工人可優先獲聘,僱主提出的輸入勞工申請必須先符合三項條件,才會提交教育 統籌局局長批核。這三項條件是:已在報章刊登招聘廣告;已由勞工處安排為期六星期 的就業選配(在可能的情況下,包括為本地工人提供特別設計的再培訓課程);以及已 由勞工顧問委員會審議。年內,政府批出830個簽證/入境許可證。截至一九九九年年 底,已批出的簽證入境許可證合共6166個。

輸入優秀人才

政府推行新的輸入優秀人才計劃,以吸引優秀人才,特別是內地優秀人才來港工 作。輸入優才的目的是提高香港的競爭力,成為以科技為本的製造業及服務業中心。計 劃的詳請載於第二十二章《人口和入境事務》。

外籍家庭傭工

外籍家庭傭工若符合以下條件,可獲准來港工作。條件是傭工本身須具備有關工作 經驗,而其僱主為真正的香港居民,並可為傭工提供合理的聘用條件,包括不低於某水 平的薪金及合適的住宿安排,且願意負擔傭工在港的生活費,以及把他們送返原籍國的 費用。

過去20年,香港對外籍家庭傭工的需求不斷上升。一九九九年年底,本港有外籍 家庭傭工193700名,較一九九八年的180604名增加7.3%。這些外籍家庭傭工當中, 來自菲律賓的約佔74%。

本港過去容許外籍家庭傭工執行家庭職務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職務。政府經考慮本 地司機工會和外籍家庭傭工僱主的意見後,決定收緊這項措施。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 起,與外籍家庭傭工簽訂合約的僱主,如未獲入境事務處事先批准,不得調派外籍家 庭傭工擔任這類駕駛職務。現有合約下的外籍家庭傭工不受新措施影響,直至合約屆滿 為止。

職業介紹所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執行《僱傭條例》第XII部和《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 定,通過發牌制度及進行巡查,監管職業介紹所的運作。一九九九年,該組共發出牌照 1 139個。

港外就業

勞工處港外僱傭事務組執行《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以保障由外地僱主 聘請、前往外地工作的本地僱員的權益。所有體力勞動僱員或月薪不超過2萬元的非體 力勞動僱員的僱傭合約,均須由勞工處處長核簽。

職業安全

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執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以及這兩條條例下的28條附屬規例。這些法例訂立法律規管架構,保障工業界和非工 業界僱員的職業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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