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8 — Page 400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304

環境

進出口的廢物

政府由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開始,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推行一項許可證管制計 劃,以管制廢物的進出口。該管制計劃提供一個法律架構,管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並符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和精神。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是實施一個預報制度,在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用的廢物付 運之前,由來源國、目的地國家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先行發出通知並同意。根據《廢物 處置條例》,沒有許可證而把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用的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不論其 進口的目的為何,均屬違法。初犯的最高刑罰是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的最 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一九九八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定罪個案有30宗, 罰款總額為549,000元。

為配合最近《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政府已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禁止從 已發展國家進口危險廢物。政府不會發出從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歐洲聯盟成員國和列 支敦士登進口危險廢物的許可證。

提供設施和服務

香港每日產生逾200萬公噸污水和約8800公噸都市廢物。政府計劃實施一連串污 水收集整體計劃,改善本港的污水收集網絡。此外,作為市區污水排放計劃的一部分, 政府現正興建一套由深層豎井及管道組成的污水系統,以便把市區污水轉送往昂船洲的 中央處理廠。經處理的污水最終會經由一條深海排污渠排放入香港以南的水域。

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香港分為16個污水收集整體計劃地區,而最後一個計劃是於一九九六年制定的。 各項計劃所確定的工程,將合共耗資15億元,通過分期進行的改善計劃,逐步使污水 渠符合標準。最先完成的是柴灣及筲箕灣區的污水收集整體計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竣工。其次是荃灣、葵涌及青衣區的計劃( 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竣工);至於餘下的各 項計劃,應於二零零五年底前陸續完工。

為配合新修訂的人口預測和政府房屋計劃,環保署會檢討各區,特別是中區、東九 龍、青衣、屯門及離島的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目的是確定有關計劃是否足以應付需要, 並確定是否須要額外興建污水收集的基礎設施,以滿足由現時到二零一六年的房屋需 求。

個別樓宇的污水渠接駁工程仍在進行,而港島、九龍及新界數個地點也在實施改善 工程。環保署根據《水污染(排污設備)規例》,規定業主接駁污水渠,將所產生的廢 水排入新建的公共污水渠。一九九八年,8000人所產生的廢水已轉而排入公共污水 渠。自規例於一九九五年底實施以來,共有24000人所產生的廢水已獲接駁排入公共污 水渠。

市區的污水處理與處置

在策略性規劃方面,當局會把從各區污水收集網絡收集得的污水,導引至一個策略 性污水排放系統內,以便處理及最終處置。這個系統由三部分組成,即策略性污水排放 計劃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四期。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