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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進出口的廢物
政府由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開始,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推行一項許可證管制計 劃,以管制廢物的進出口。該管制計劃提供一個法律架構,管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並符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和精神。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是實施一個預報制度,在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用的廢物付 運之前,由來源國、目的地國家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先行發出通知並同意。根據《廢物 處置條例》,沒有許可證而把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用的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不論其 進口的目的為何,均屬違法。初犯的最高刑罰是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的最 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一九九八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定罪個案有30宗, 罰款總額為549,000元。
為配合最近《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政府已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禁止從 已發展國家進口危險廢物。政府不會發出從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歐洲聯盟成員國和列 支敦士登進口危險廢物的許可證。
提供設施和服務
香港每日產生逾200萬公噸污水和約8800公噸都市廢物。政府計劃實施一連串污 水收集整體計劃,改善本港的污水收集網絡。此外,作為市區污水排放計劃的一部分, 政府現正興建一套由深層豎井及管道組成的污水系統,以便把市區污水轉送往昂船洲的 中央處理廠。經處理的污水最終會經由一條深海排污渠排放入香港以南的水域。
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香港分為16個污水收集整體計劃地區,而最後一個計劃是於一九九六年制定的。 各項計劃所確定的工程,將合共耗資15億元,通過分期進行的改善計劃,逐步使污水 渠符合標準。最先完成的是柴灣及筲箕灣區的污水收集整體計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竣工。其次是荃灣、葵涌及青衣區的計劃( 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竣工);至於餘下的各 項計劃,應於二零零五年底前陸續完工。
為配合新修訂的人口預測和政府房屋計劃,環保署會檢討各區,特別是中區、東九 龍、青衣、屯門及離島的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目的是確定有關計劃是否足以應付需要, 並確定是否須要額外興建污水收集的基礎設施,以滿足由現時到二零一六年的房屋需 求。
個別樓宇的污水渠接駁工程仍在進行,而港島、九龍及新界數個地點也在實施改善 工程。環保署根據《水污染(排污設備)規例》,規定業主接駁污水渠,將所產生的廢 水排入新建的公共污水渠。一九九八年,8000人所產生的廢水已轉而排入公共污水 渠。自規例於一九九五年底實施以來,共有24000人所產生的廢水已獲接駁排入公共污 水渠。
市區的污水處理與處置
在策略性規劃方面,當局會把從各區污水收集網絡收集得的污水,導引至一個策略 性污水排放系統內,以便處理及最終處置。這個系統由三部分組成,即策略性污水排放 計劃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