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8 — Page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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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本港提供九年免費普及基礎教育。凡年齡介乎6至15歲的兒童,均可免費入學,而 適齡的青少年中,也有85%修讀由政府資助大部分費用的中學或工業教育課程。在有關 的年齡組別中,有18%人口能夠接受大學教育。

法例規管

《教育條例》(第279章)規管學校教育服務。辦學機構必須遵守《教育條例》及 《教育規例》中有關學校、教師及校董的註冊、健康及安全、收費及師資等方面的規 定。

職業訓練局條例》的規管範圍涵蓋科技學院、工業學院、訓練中心,以及弱能人 士技能訓練中心;《專上學院條例》規管高等教育範疇以外的專上院校;《教育獎學基 金條例》則為管理由市民捐助的獎學金制定條文。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藉以保障消費者 的權益。該條例引入一套註冊制度,規管在香港開辦而學員可獲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或 專業資格的課程的質素。此外,有關課程的廣告、舉辦課程的處所及退還費用等事宜, 也受該條例規管。

政府的角色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管政府總部的教育統籌局,負責制定及檢討教育政策,從政府的 財政預算獲取撥款,以及監察所有教育計劃的有效推行。

教育署署長掌管教育署,負責推行有關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教育政策。該署的主 要職責包括:為學生提供和分配公營學校的學額、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提供教育機 會、編訂學校課程、保證學校教育的質素、監察教學水平,以及撥用公帑資助學校運作 及提供其他設施等。此外,該署也參與制定和檢討教育政策。

行政長官於《一九九七年施政報告》中,承諾採納《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 的建議,檢討教育署的組織和管理架構,藉以提高教育署統籌及推行新措施的效能,促 進優質教育的長遠發展。

當局委聘管理顧問公司,於一九九八年初進行檢討。顧問的主要建議和政府的初步 回應已於七月發表,進行公眾諮詢。政府根據所蒐集到的意見,會於教育署內成立一個 專責小組,制定詳細的建議計劃及推行時間表。

學校及高等教育院校的管理

校董會

每所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的學校均設有校董會,負責確保學生有良好的教育和維 持學校的正常運作。

每所資助學校均獲政府提供經常資助,並由辦學團體根據一份協議書營辦。辦學團 體負責購置校舍設備的全部經費,並通過以校監為首的校董會管理學校。在一九九八至 九九學年,共有1190所資助學校由503個辦學團體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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