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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外地勞工

輸入外地勞工來港就業的一般政策

入境事務處負責管制外地勞工入境事宜。外籍人士如具備本港缺乏而又需要的特別 技能、知識或經驗,又或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可獲准來港工作或投資。

入境事務處靈活施行這方面的政策。當局歡迎真正的商人和企業家帶同資金並發揮 其專業技能來港開業。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技術人員、行政人員和管理人員,只須辦 理最基本的入境手續,便可獲准來港。年內,逾70個國家共14920名專業人士,以及 具備技術知識、行政或管理技能的人士,獲准來港就業。

政府的輸入勞工政策遵循下列兩項主要原則:

(1) 如就業市場有職位空缺,僱主必須優先僱用本地工人;

(2) 僱主如確實無法在本地聘請到合適的工人填補職位空缺,應獲准輸入外地勞

工。

政府目前推行兩項輸入勞工計劃:補-

勞工計劃和為新機場及有關工程而設的特別 輸入勞工計劃。

當局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開始推行補-

勞工計劃,並於一九九八年三月檢討這項 計劃。按照該計劃,當局會個別考慮每宗申請。為確保本地工人可優先獲聘,僱主提出 的輸入勞工申請,須先符合三項條件,才會提交教育統籌局局長批核。這些條件是:在 報章刊登招聘廣告;由勞工處安排為期6星期的就業選配(在可能的情況下,包括為工 人提供特別設計的再培訓課程);以及經由勞工顧問委員會審核。年內,政府共批出 2162個簽證/入境許可證。這項計劃自開始推行,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底為止,已合 共批出5336個簽證/入境許可證。政府每年都會檢討這項計劃。

政府在一九九零年五月推行新機場及有關工程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以協助本港如期 完成新機場和各項有關工程。這項計劃設有17000名輸入勞工的配額上限。所有獲批新 機場及有關工程合約的承建商,均可根據這項計劃申請輸入勞工。為保障本地工人的權 益,所有申請均須符合一些基本規定。這些規定包括:申請輸入勞工的人數、類別和僱 用期,必須符合有關工程合約的人力需求;外地勞工的工資,不得少於同類職位的本地 工人的工資;僱主必須在勞工處進行為期4星期的公開招聘,以便優先聘請本地工人; 外地勞工只可直接受僱於特定工程合約中所示的同一僱主,直至僱傭合約的期限屆滿, 並只准擔任有關合約所訂明的工作。隨著新的香港國際機場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啟用 後,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仍有184名外地勞工在本港工作,協助完成有關項目的餘下 及擴建工程。

輸入內地專才來港就業

輸入內地專才試驗計劃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實施,配額上限為1000人。該計劃容許 輸入在內地36所重點高等教育院校畢業的專業人士來港就業。本港所有公司均可根據 該計劃提出申請。截至年底時,當局共接獲2216宗申請,其中602宗獲得批准。發出 的工作入境許可證共602個。政府已完成試驗計劃的檢討,發現配額的使用率偏低。鑑 於檢討的結果,當局認為不宜繼續該形式的試驗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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