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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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他們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中的中國公民。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

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周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事項雖然保密,但很多決定都向外界公布; 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臨時立法會

臨時立法會(簡稱“臨立會”)是臨時的立法機關,目的是讓特區政府在第一屆立 法會產生前能順利運作。臨立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批准公共開支、監察政府的施 政表現,以及同意法官的委任。(詳情請參閱第2章)

香港的主要法例以條例草案的形式制定。臨立會大多數的事務,包括通過條例草 案,均以動議的方式進行,由出席議員以多數票作出決定。條例草案經臨立會通過後, 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布,便成為法律。

議員可就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臨立會通常逢星期三舉行會議,處理會議事務。所 有臨立會的會議,以及大部分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會議,均公開進行,席上設有粵語 和英語的即時傳譯服務。

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臨立會共舉行了32次會議,其中11次在深 圳舉行,21次在香港舉行。臨立會制定了30項條例草案,並提出319項質詢和512項補 -

質詢。年內,議員進行了86次動議辯論,其中56次由議員提出,當中18項動議關乎 議事程序和行政事宜,9項關乎政府的立法建議,另29項則關乎政府政策但並無法律效 力。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向臨會發表首份施政報告後,出席臨立會的簡介 會,解答了29項由議員提出的質詢。

根據臨立會成立的規定,該會會一直工作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 止,但時間不超過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特區首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 十四日舉行,任期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開始。立法會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30名由 功能界別選出,分別代表其所屬的經濟行業、專業或社會界別,20名由全港各個地方 選區選出,另外10名經由全港800名由選舉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立法 會主席則由議員互選產生。

委員會制度

臨立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研究法案、監管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施政等 重要任務。臨立會轄下設有3個常設委員會,即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 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此外,臨立會又設立了內務委員會及18個事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臨立會主席除外的全體議員,其主席和副主席均由議員互選 產生。該委員會負責審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公共開支建議。

財務委員會轄下又設有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負責審核政府有關開設、重新調配及刪除首長級職位、開設任期超過12個月的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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