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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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署的國務院令第二零七號,董先生獲任命為行政長官,於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就職。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
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工作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起,香港政府為董先生提供辦公室和所需工作人員,以協助他籌 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為政權交接做好準備,以及就他計劃在政權交接後 馬上推行的政策和實施的條例草案展開工作。香港政府借調約70名公務員往行政長官 辦公室工作。借調人員中,包括一位決策科首長、多位高級政務和行政人員、新聞主任 及輔助人員。
在這段期間作出的重要決定包括: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會議的11位非官方成員;中央人民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任命由行政長官 提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23位主要官員;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宣布任命終審法 院首席法官。有關主要官員任命的宣布,尤其受到歡迎,因為在23位在任官員當中, 有21位獲准在過渡後留任,其餘兩位即將退休;在七月一日前,另有兩位新的主要官 員獲得任命。
在七月一日的就職演辭和十月八日發表的首份施政報告中,董先生鈎畫出他對香港 特別行政區未來的理想。他的主要目標包括:擁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堅守法 治精神、加強香港的經濟活力和競爭力、改善教育質素、提高自置居所的比率,制訂全 面的關懷長者政策,以及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溝通。
行政會議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挑選多位人士組成行政會議。他在作出重要決 策、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制定附屬法例或解散立法會之前,必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 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就根據各條授予法定上訴權的條例而提出的上訴、請願和 反對作出決定。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須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見第3章)。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董先生公布行政會議14位成員名單,包括3位官方和11 位非官方成員。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舉行首次會議,其後每周 均舉行會議,直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七月一日後,行政會議逢星期二早上舉行會 議。在政權交接之前,行政會議舉行的會議超過18次,成員就很多重要事項向行政長 官提供意見,其中包括提交臨時立法會的法例。
臨時立法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決定,香港在英國管治下的最後一屆 立法機關的任期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結束,因為該屆立法機關一九九五年的選舉安 排不符合《基本法》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 政區第一屆立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議成立臨時立法會,負責 進行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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