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土地發展公司及香港房屋協會需要土地進行市區重建計劃,地政處也積極參與這方 面的收地工作。年內,收回的物業超過60項,費用約為10億元。
該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成立一個名為鐵路發展組的專責小組,處理各項鐵路計劃的 土地事宜。該組為西部鐵路第一期工程刊登憲報並進行收地。這項收地計劃,最終會收 回約1300幅私人土地,以及清理超過390公頃政府及私人土地。政府已於一九九七年 十月,根據《鐵路條例》,在憲報刊登西部鐵路第一期工程的詳情。
批地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全屬國家所有,政府負責土地的管理、使用及發展,並負 責出售或批出土地,供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發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土地 租契的年期,由批租日期起計,一般定為50年。承批人須繳付地價,並由批出日期 起,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而地租會隨應課差餉租值其後的 改變而調整。將租契年期定為由批租日期起計50年,可避免有太多租契在同一日屆 滿,因而使當局可以有時間個別處理租契續期的申請。
一九九七年七月,政府公布了首個5年批地計劃,該計劃是以財政年度為基礎。在 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當局會公布經更新資料的計劃,並向前推進一年。計劃的首兩年 會列明土地的詳情,而其後3年的資料較為概括,只有土地用途及面積方面的資料。這 些資料更清晰地顯示土地供應情況,有助發展商的規劃工作。
為協助達致政府所訂每年興建不少於85000個房屋單位的目標,地政總署在私營機 構建屋以達到這個目標方面,發揮直接作用。該署密切監察所有批出的土地,由可供使 用之日起,至發出售樓同意書,以至樓宇入伙為止。該署又簡化了換地及契約修訂程 序,並積極協助私營機構重新發展所有可供發展的合適土地,以便早日建成住宅樓宇。
供私營機構發展的政府土地,雖然大多以拍賣或招標方式出售,但政府也會將土地 以象徵式地價,批予房屋委員會興建出租公共房屋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以及批予非 牟利慈善、醫療及教育機構營辦學校、醫院、社會福利及其他社會服務。年內,當局售 出19幅住宅用地(包括位於柴灣、淺水灣、紅磡及赤柱的土地),總面積為24公頃; 批出7幅總面積為16公頃的土地作居者有其屋計劃用途;以及售出3幅總面積為5公頃 的土地供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之用。
土地註冊
香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實行契約註冊制度。土地註冊處負責註冊所有與土地有 關的文件。該處由市區土地註冊處和8個新界土地註冊處組成。
《土地註冊條例》規定,所有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文件,其在法律上的優先次序依照 註冊日期先後決定。倘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冊,則依照文件的簽訂日期決定次 序。註冊雖有保障業權作用,但不能保證業權。
土地文件的註冊程序是:把文件連同載有文件主要資料的表格和指定費用交往合適 的土地註冊處,這些資料繼而會編入有關的土地或物業登記冊內。
土地登記冊已全部電腦化。每項物業由政府批出契約以至其後所有交易詳情,都載 在土地登記冊內。市民只須繳付小額費用,便可在各土地註冊處查閱這些登記冊、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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