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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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私人樓宇

私人樓宇單位總數約為94萬個。

物業價格

一九九七年初,物業市場開始復甦,物業價格穩定上升至一九九四年的水平,主要 是因為市民購買樓宇自住或作為投資的意欲增加。由於物業市場(尤其是貴價物業)的 炒賣活動熾熱,以及出現利用空殼公司炒賣樓宇的活動,故此當局在一月立即採取措 施,限制公司買家的比例,並禁止公司在轉讓樓宇前更換董事。當局在三月進一步採取 措施,延長私人及資助樓宇單位的預售期,以增加樓宇供應量。這些措施十分有效:透 過空殼公司炒賣樓宇的活動已經絕迹;售樓秩序良好;而物業市場也更趨穩定。以貨幣 計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的物業價格較一九九四年的高峰期上升了17.1%

對地產代理的規管

一九九七年五月,《地產代理條例》獲得通過,以規管本港地產代理的運作。該條 例規定成立一個法定的地產代理監管局,專責向地產代理牌並規管他們的運作,以及 藉法律條文,列明地產代理的職責及違例罰則。地產代理監管局已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成立。該局會設立為期兩年的過渡期,以便業內人士逐漸適應,到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 能夠符合正式的發牌規定。

樓花的售樓說明書

繼一九九四年徵詢公眾意見後,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四月提交報告,建議 制定法例,規定發展商必須就所發售的樓花,印備載列清晰準確資料的售樓說明書,以 及懲罰違例人士。政府已廣泛徵詢地產發展商及有關專業團體對這些建議的意見。整體 來說,他們支持這些建議的精神,但對違例者的罰則卻提出了一些意見。政府已詳細研 究這些意見,並計劃在一九九八年制定適當的法例。

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推行法定管制措施,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大 部分住宅租客均可獲得租住權保障。而戰前住宅處所,以及在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前 建成的戰後住宅處所(但對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或該日之後新簽訂的租約,以及在一九 八三年六月十日的應課差餉租值達3萬元或以上的處所租賃,均不適用)的租金,也受 到管制。其他住宅租賃均可獲租住權保障,但有關租客須願意繳交市值租金。

有關條例本來容許受管制租金逐步增加至市值租金水平,以便在一九九六年底前撤 銷租金管制,但前立法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通過決議,延長租金管制兩年,把批准租 金水平由市值租金的九成降低至八成,以及把最高加租幅度由三成降低至兩成。租金管 制將會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逐步撤銷,而有關保障租住權的條文則於租金 管制撤銷後,繼續適用。除租客自動遷出外,業主如要收回處所,必須根據指定理由, 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獲頒發收樓令後方可收回。法例規定任何人如侵擾受保障的租 客,以期迫令租客遷出,便會受到處罰。不過,也有條文規定租客可在獲得補償的情況 下,與業主達成協議,放棄受保障的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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