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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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土地基金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於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三日成立,旨在協助管理香 港特區政府由《聯合聲明》開始生效(即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中國對香港恢復 行使主權期間,所有從土地交易所分攤的收入。

自香港特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後,土地基金信託的所有資產已轉歸香港特 區政府所有。行政長官已委任財政司司長為接管、持有和管理該基金的公職人員,而該 基金則成為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儲備的一部分。其後,臨時立法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第29條於七月二十三日決議通過成立土地基金。金管局負責在財政司司長的指示下管 理該基金,成為有別於外匯基金的資產組合。土地基金諮詢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成立,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負責就基金的管理及投資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 見。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土地基金的資產總值達1,956億元。

外匯基金

香港特區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1935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 立。外匯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一九七六年,由於硬幣發行基金 (該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資產,以及原本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持有的大部 分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基金,外匯基金的職責因而擴大。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

由一九七六年起,政府把一般收入帳目中的財政儲備(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外匯基 金。當局作出這項安排,是為了避免財政儲備因投資於外幣資產而須受匯兌風險,同時 又可集中管理政府的金融資產。財政儲備並非永久撥入外匯基金使用,而會在有需要履 行一般收入所須承擔的義務時,撥回一般收入帳目中。因此,透過把財政儲備轉撥,政 府大部分的財政資產現時均由外匯基金持有。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基金的法定職責主要是影響本港貨幣的匯兌值。《1992年 外匯基金(修訂)條例》擴大基金的作用,加進一項次要及輔助任務,即維持穩定和健 全的貨幣金融體系,藉以維持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金管局負責管理外匯基金。除了確保基金履行其法定職責外,金管局的日常主要工 作,是積極管理基金的資產。這些資產主要以某些外幣和港元銀行存款、股票及可銷售 有息證券形式持有。

自一九九三年四月成立以來,金管局採用一套檢討其投資方式和策略的計劃。考慮 到成立和維持基金的法定目的,現時採用的投資方式和策略與同類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 相當近似。金管局採用適合長期基金的策略,例如訂定基準,以及更多利用長期資本市 場。該局所採用的貨幣及投資工具種類也有所增加。

金管局一直非常重視與其他市場同業建立聯繫,因此採用公開及與市場合作的管理 方式,藉此鼓勵發展密切的工作關係,使市場發揮協助金管局管理外匯基金的作用。 管局就日常運作設立了3種投資組合,分別為:(1)資產的投資組合,用以避免基金的有 息負債造成損失,確保基金經常能應付所有索償;(2)流動儲備的投資組合,在必要時 用以應付市場運作需要;以及(3)投資組合,為港人的後代保存基金的價值。管理外匯 基金所得回報及所採用的投資方式,詳載於金管局年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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