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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外,有建議認為該公司在初期應由政府全資擁有以取得市場的接納,這項建議也獲得廣 泛的支持。
香港按揭證券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七月獲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批准後,於一九九七年 三月成立。該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而註冊的一所公共有限公司,由政府透過外匯基 金全資擁有,資本為10億元,並根據《銀行業條例》而獲承認為一間“公營部門實 體”。香港按揭證券公司的業務分兩個階段發展。首先,該公司主要是透過發行無抵押 的債務證券,用以收購按揭貸款,以建立本身的投資組合。在進入第二階段後,該公司 會將各類按揭證券化,發行按揭證券,供投資者購買。
香港按揭證券公司於一九九七年十月開始運作,並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購入第一批 按揭貸款,總額為6.5億元。
金融政策
香港的金融政策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鑑於香港經濟以外貿為主,進一步來說, 這個目標的涵義是維持港元對外價值的穩定,而實際的方法是採用與美元掛鈎的固定匯 率,把港元定為1美元兌7.8港元。
這個清晰的金融政策目標得以達到,有賴聯繫匯率制度。這個制度在一九八三年十 月推行,在此之前9年,港元一直自由浮動,匯率極為不穩定。由於當時並未設立有助 當局管制貨幣供應或價格的制度,因而缺乏有效穩定貨幣的基礎或任何貨幣調控機制, 因此,在匯率浮動的第九年年終時,由於香港政治前景不明朗,影響各界對港元的信 心,導致匯率急跌。實施聯繫匯率制度,為港元提供了外在的穩定措施,並挽回人們對 港元的信心。
根據一九八三年實行的聯繫匯率制度的規定,發鈔銀行在發出和贖回銀行紙幣時, 須按1美元兌7.8港元的固定匯率以美元繳付。負債證明書授予發鈔銀行發鈔的權力; 發出和贖回這些證明書時,須按上述固定匯率以美元繳付,並記入在外匯基金開立的帳 戶。由於實行這種制度,加上保證金可兌換成銀行紙幣,港元在外匯市場的匯率一直維 持在接近固定匯率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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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匯率制度在學術上稱為貨幣發行局制度,根據有關理論,貨幣基礎必須按固定 匯率以一種外幣作為保證。一般來說,貨幣基礎的定義是,已發行的銀行紙幣總額,加 上銀行體系結餘(銀行體系結餘,是指銀行存於貨幣發行局的儲備結餘,及各銀行之間 的交易結算餘額 ) 當與本地貨幣掛鈎的外幣(就香港而言,亦即美元)售予貨幣發行 局以換取本地貨幣(資金流入)時,貨幣基礎便會擴大。反之,當銀行從貨幣發行局購 入該種外幣時(資金流出),貨幣基礎便會收縮。貨幣基礎的擴大或收縮,會導致本地 貨幣的利率隨之而上升或下調,所造成的貨幣情況,又會自動抵銷原來資金流動的影 響,由此確保匯率在整個過程中維持穩定。
在一九八三年十月推出聯繫匯率制度時,制度安排上並無要求香港的銀行在貨幣發 行局開設結算戶口。因此,以銀行體系結算餘額計算的該部分貨幣基礎,初時並不受貨 幣發行局制度的規則所規管。為了糾正這種情況,當局在一九八八年透過安排,規定香 港銀行公會結算所管理銀行必須經政府當時的金融科在外匯基金開設結算戶口。當局在 一九九六年底就香港銀行同業交易實施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把有關安排予以取代。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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