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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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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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全力促進本港再保險業務和專屬自保保險業的發展。當局已成立工作小組, 評估市場潛力和制訂推廣措施。制訂的推廣措施,旨在加強提供保險方面的高等教育, 統籌海外宣傳工作和提供稅務優惠。保險業監督現正與各有關政府部門、高等教育院校 及保險業團體緊密聯繫,實施推廣措施

香港是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創始會員。這個聯會為各地的保險監督提供機會,共同 研究監管標準,分享經驗和交換有關保險監管的資料。聯會現時共有86名來自世界各 地的會員。

保險業監理專員身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也負責規管私營機構的退休計劃。 有關的規管法例《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訂明有關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制 度。該條例旨在加強確保承諾給予僱員的退休計劃利益,可在到期時支付。該條例規定 所有在香港營辦及由香港營辦的計劃,必須向處長申請註冊或豁免。

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開(計劃的資產須與該計劃 的僱主及管理人的資產分開及有所區別)、獨立受託人(須委出最少一名獨立受託人, 該名受託人不得是有關僱主、其僱員或有關連人士)、受限制投資項目(不得自計劃資 產中,貸款予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人士,該計劃也不得過度投資於有關僱主所經 營的業務 )、提供款項(計劃的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有總負債,而有關計劃應根據計劃 的條款獲發款項)、獨立核數、精算檢討(適用於界定利益計劃),以及每年向處長提 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此外,還須向計劃成員披露有關計劃的營辦資料。

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登記的計劃共16324項,涉及的僱員共 861 576名,而獲豁免的計劃則有1935項。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為推行私營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的制度提供法律架構。這個制度將會為18歲或以上的工作人口提供保障。強制性公積 金制度規定僱主和僱員須共同向核准受託人所管理的註冊信託計劃供款,而各自承擔的 供款額相當於僱員收入的5%。計劃成員可以完全享有累算權益,而當僱員轉職或終止 工作時,有權把累算權益由一個計劃轉至另一個計劃。自僱人士也須以收入的 5%作為 供款。所有權益須保留至退休時享用。

年內,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制訂了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並完成了推行該制度所需附 屬法例的草擬工作。草擬法例的範圍包括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規管和運作方面,當局在 草擬前廣泛諮詢了有關方面,包括前立法局、僱員工會、僱主組織、專業及其他有關團 體。

諮詢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具爭議的問題,例如由僱主自願設立的現有退休計劃的銜接 安排、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成員所承擔的費用,以及以港元計算的資產價值水平的最低規 定等。政府的目標是利用有效的審慎規管和監管制度,達致高度的退休保障。強制性公 積金制度所制訂的建議,旨在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並讓提供服務者在管理這些計劃時 有足夠權力靈活處理,以收最佳成效。有關計劃註冊、應累算利益的轉移、計劃的會計 及審計,以及其他方面的規定,現已簡化,以期盡量減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成員的開支 負擔。此外,當局又避免採用過於嚴格的規則。擬議的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在計劃資產保 障及有效運作之間,取得了適當平衡,務求以最符合社會利益的方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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