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制和行政
公務員
香港公務員約佔全港就業人口的6%,為政府所有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提供所需人 手。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公務員人數總計184000名,當中超過99%是本地人員。
布政司署轄下的公務員事務科,負責政府内部的人事管理事宜,包括公務員的招 聘、薪俸及服務條件、人事管理、人力統籌、訓練及紀律等方面的政策和實務,以及經 常與各主要職工會進行協商。此外,該科轄下的一般職系處,負責管理3萬名行政、文 書和秘書職系人員
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是政府聘任政策的基礎,目的是招聘「最勝任的人才」。政 府的聘任程序是公開、具透明度,並且是一視同仁的。中層及高層公務員的招聘和晉升 事宜,均須參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以收制衡之效。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 組織,成員包括一名全職主席,其他委員都是社會賢達。
有關公務員薪俸和服務條件的事宜,由4個獨立組織向政府提供意見,分別是首長 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高層人員)、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司 法人員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紀律人員 ),以及公務員薪俸及服務 條件常務委員會(其他所有公務員)。
現時,公務員聘用條款主要有以下4種: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本地合約 條款、海外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以及海外合約條款。本地申請人通常按本地常額及 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並獲給予本地服務條件。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在一九五零年成立以來,政府便已實施公務員本地化政策。根據 這項政策,政府只會在沒有完全符合資格的合適本地人士可供聘用,而又不能修改職位 所需資格,以便任用本地申請人的情況下,才會聘用海外人士。至於界定申請人的身份 是「海外」抑或「本地」人士,並非以種族或國籍作為準則,而是根據他們的慣常住址、 整體背景、社會關係,以及如獲聘用便須遷移居處或離鄉別井的可能性,以作釐定。
海外及本地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以往不盡相同,政府多年來一直不斷拉近 兩者的距離,目前,本地及海外服務條件已經差距不大。
除本地及海外服務條件的分別外,公務員可獲政府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或合約 條款聘用。由於政府的政策,是為公務員提供長期職業,因此,會盡量按常額及可享退 休金條款聘用公務員。按這些條款受聘的人員可服務至正常退休年齡,但以下情況除 外:受紀律處分而被迫令退休或革職、因健康理由喪失工作能力而被辭退、因工作表現 差劣而被解僱,以及根據取消職位計劃或賠償計劃而退休。
就合約公務員而言,每次續約與否,均須視乎職務需要、有關人員的行為和工作表 現是否令人滿意,以及體格是否良好而定。政府只會在有-
分理由的情況下,例如當常 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不能吸引和挽留符合資格的合適申請人時,才會聘用合約僱員。因 此,合約僱員佔公務員總人數不足2%。
為推動本地化計劃,政府規定在考慮是否與僱員續訂海外合約時,除須參照適用的 一般準則外,還須考慮當時是否缺乏合適的本地人士可以接替。在一九八五年三月起入 職的所有海外僱員,全部均以海外合約條款受聘。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政府聘用的海 外僱員共有1450名,佔公務員0.8%,其中557名按海外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 其餘則按合約條款受聘。在出任高級管理/專業職位的3000名人員之中,本地僱員約 佔87%,而在擔任首長級職位的1400名人員之中 本地僱
香港中央參考標專制度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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