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制和行政
申訴專員公署
在一九八九年根據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現已易名為申訴專員條例)成立的申訴 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機構,旨在為市民提供申訴途徑。市民如對政府部門的行政決 定、行為、建議或失職有所不滿,均可提出投訴。投訴會交由一位非擔任公職的獨立人 士,進行調查並作出報告。幾乎所有政府部門都在申訴專員的調查範圍內,但有關警隊 和廉政公署的投訴,由於有其本身的獨立機構予以處理,所以不屬專員的職權範圍。
當局於一九九四年六月通過修訂條例,擴大申訴專員的權力及職權範圍。主要改變 包括讓市民可以直接向專員提出申訴。專員的職權管轄範圍,現已擴展至主要法定組 織。專員有權主動展開調查,亦可公布市民有興趣知悉的調查報告。該署進行了多項直 接調查,包括私人樓宇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違例建築工程、紓緩公屋擠迫居住環境計 劃、外地家庭傭工宿處、公共及私人樓宇的緊急車輛通道、水喉總管爆裂及普通科門診 服務。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當局修訂申訴專員條例,把申訴專員的英文職銜改為在世界各 地普遍使用的 The Ombudsman'條例修訂後,申訴專員的職能亦得以增強,使專員 有權對條例以往並未涵蓋的政府部門/機構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展開調查。上 述部門/機構包括警隊、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及公 務員敍用委員會秘書處。當局是在一九九五年三月開始引入公開資料守則,並逐步擴大 這套守則的適用範圍。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守則的適用範圍已擴大至涵蓋所有政府部 門/機構。申訴專員以獨立人士的身份,負責對所有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事宜進行 覆檢。
一九九六年,該署共接獲6129宗查詢及2870宗投訴;一九九五年所接獲的查詢為 4881宗,投訴則為2607宗。
年內最多人投訴的事項是延誤、處事出錯或決定錯誤、待遇有別或處事不公、管制 欠缺成效、濫用職權、無禮、投訴未獲回覆、疏忽職守或失職、不依既定程序辦事及執 法時未能一視同仁。最多人投訴的機構是房屋署、地政總署、人民入境事務處、屋宇 署、市政總署、法律援助署、稅務局、運輸署及醫院管理局。這些機構大多數與市民接 觸頻密,較易遭受投訴。
核數署
核數署是本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早於一八四四年,便委出第一任核數首 長。
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規定有關核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的事 宜,並訂明庫務署署長須把周年帳表送交核數署署長審查,而核數署署長審核帳目後, 則須把審核報告書呈交立法局主席省覽。核數署署長在查閱帳簿、文件、紀錄,以及要 求解釋方面,享有廣泛權力。核數署署長並不在當局的管轄範圍,而是獨立執行職務, 並可自行決定公開報告。
核數署署長除了負責審核所有政府帳目的工作外,亦負責審核市政局、區域市政 局、職業訓練局、香港房屋委員會、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以前為政府醫院)、6個營 運基金及60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與其他公共團體的帳目;此外,又審查本港各類政 府補助機構運作方面的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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