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6 — Page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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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制定。該條例旨在 制訂法律架構,規管非本地高等教育機構或專業團體在香港開辦頒授非本地資格的課程 水準,以保障學員的利益。條例的附屬法例將訂明有關規管制度及上訴程序的詳細運作 情況,並於一九九七年生效。

政府的角色

教育統籌司主管布政司署的教育統籌科,負責制定及檢討教育政策,從政府的財政 預算獲取撥款,就教育事宜與立法局聯絡,以及監察所有教育計劃,使能有效推行。

教育署署長掌管教育署,負責推行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教育政策。此外,亦直接 管理所有官立學校及課程發展處。

教育署的主要職責包括:為升讀小學、初中、高中及中六程度課程的學生提供及分 配官立及資助類別學位、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提供設施、發展學校課程、監察教學 水準,以及管理有關撥用公帑資助學校的事宜。此外,該署亦參與發展和檢討教育政 策。

社會參與

社會人士透過在各個層面的參與,在教育體系的策劃、發展及管理方面擔當重要角 色——在各諮詢組織、行政組織、學校的校董會,以及在大專院校的管治組織,都佔有 席位。當局會就現有教育政策及做法的重大改變,進行廣泛諮詢,並透過定期公眾論 壇,收集市民意見。

教育統籌委員會

教育統籌委員會(簡稱教統會)按照社會的需要,就整個教育制度的發展向政府提 供意見。教統會的職權範圍包括訂定整體教育目標;制定政策及根據所得資源,建議 推行各項方案的緩急次序;統籌及監察不同程度的教育策劃和發展工作,以及推動教育 研究。

教統會有18名成員,其中16名(包括主席)是從社會人士中選任,目的在於匯聚 多方面人士的個人經驗和專業意見,集思廣益,共同研究教統會檢討的事宜。教統會的 成員包括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主席、教育委員會主席、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以 及職業訓練局主席。教會還包括兩名政府人員,即擔任副主席的教育統籌司,以及教 育署署長。

年內,教統會發表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就如何提高語文能力提出整體策略。報告 書的其中一項建議,是成立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作為一個常設機制,從而制 定、監察和評估語文教育政策。

政府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接納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並於一九九六年十月成立語文教 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

教統會下一階段的工作,是編寫有關優質學校教育的教統會第七號報告書。教統會 在一九九六年四月設立學校質素和學校經費專責小組,負責制訂建議和撰寫諮詢文件。 為切合學校真正的需要,專責小組在一九九六年六月發出一份諮詢冊子,名為「優質學 校教育:如何提高成效?」,並進行為期6周的諮詢,邀請公眾就影響優質學校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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