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5 — Page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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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權力,在判刑權限方面,最高可判監禁3年,而根據賭博條例某些控罪則最高可判 罰款500萬元。專業裁判官審理對兒童及未滿17歲青少年所提出的控罪,但涉 及兇殺的案件除外。除了專業裁判官外,還有11名不具法律專業資格的特委裁判 官,負責處理普通案件,例如亂拋垃圾及輕微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的 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除了上述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庭外,還有5個審裁處,由21位審裁 官負責處理案件。目前,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涉及款項不超過15,000元的輕微民 事索償案:勞資審裁處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民事聲請;土地審裁處屬地方法院的 一部分,專責全權處理與差餉及物業估價有關的事宜,以及評定因政府收地,或進 行發展以致土地減值所涉及的賠償金額;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 並按可接受程度的法定類別或其他方法予以歸類;死因裁判法庭則負責研究死亡情 況不尋常的案件。

香港法庭的主要法定語言是英文。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某些審裁 處均只採用英文,其他法院及審裁處則可使用英文或中文。無論法庭採用何種語 文,訴訟雙方或證人均可使用中文、英文或法庭批准使用的其他語言。有關在較高 級別法院分階段使用中文的法案已於一九九五年七月獲立法通過。由首席大法官委 任,並由一位高等法院大法官為首的督導委員會已擬定計劃,使中文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與英文一樣成為香港各級法院所採用的法庭語言。由於這計劃非常龐 大,所涉及的範圍亦很廣泛,所以須分階段施行;至於實行的步調,則由首席大法 官按司法機構所能提供的設施及專業知識,及直至一九九七年七月期間一連串試驗 計劃所獲得的經驗而決定。

就中英協議有關成立終審法院一事,當局現正着手在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設 立終審法院。

仲裁和調解糾紛

以仲裁方式調解糾紛,在香港已盛行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有 兩個不同體制,其一是依據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是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 員會標準法的國際體制。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逾80個簽署承認和執行外 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的其他司法區執行。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和東南亞發展各種調解糾紛方 式的獨立公正仲裁中心。該中心為香港和海外地方的調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 料及國際和本地仲裁員專門小組,並備有調停人名單。

仲裁中心最近已遷往中區,新址設有10間專為仲裁而設的聆訊室及會議室和 完備的輔助設施。近年,涉及仲裁中心的個案數目大增。預料這類個案將來還會進 一步增加,這不單是由於以仲裁及調停作為調解糾紛的方式日趨盛行,更因為香港 已逐漸發展為亞太地區調解糾紛的中心。

律政司

律政司是總督的法律顧問,也是行政局的當然議員。律政司是香港法律改革委 員會主席、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廉政公署事 宜投訴委員會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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