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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冊子形式的英漢法律辭彙,收錄出現在已具中文真確本法例中的法律和相關詞語。 該系列辭彙的第一版載有約4000詞條,已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出版,第二版將 於一九九六年夏天出版。

迄一九八九年,香港的法例是記載於全套共32冊的「香港法律」匯編內。香 港法律匯編自一九九零年起已經以活頁形式出版,日後會不時修訂。此外,所有新 法例都會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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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律應用條例規定: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 本港居民的,應酌情修改後加以應用。根據該條例,若干英國法令亦適用於香港 如英國1816年人身保護法令,便是其中一項。

聯合王國法例,可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的命令在本港施行。這些權力實際 上主要只行使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由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英國 1988年多邊投資保證代理(海外屬土)令,便是一例,目的是在香港實施聯合王 國與其他締約國所簽訂的條約。

為確保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之前具備一套完整的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 法律權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例,取代有關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1985年 香港法令授權香港立法機關,如果成文法是關乎若干範疇,包括民用航空、商船航 運、逃犯和知識產權等事宜,或因須使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生效,則可對屬於香 港法律一部分的任何成文法則,作出修訂或予以廢除,以及制定可在香港以外地方 運用的法例。當局現已制定有關若干範疇,包括海事裁判權、海洋污染、商船航運 及民用航空的本地化法例,亦正進行其他方面的立法工作。

律政署成立了一個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小組,負責對現時適用於本港的聯合王 國法例本地化的工作,及對本港法例適應化事宜提供意見,以確保能配合一九九零 年四月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此外,各決策科亦已完成其職責範圍所涉及 的條例的檢討工作,需要時會擬備法例草擬指示,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之 前作出適當修訂。

人權

香港在一九七六年引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中英聯合聲明亦保證:這兩項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在一九九 七年後仍繼續有效。

政府於一九九一年六月頒布了人權法案條例。該條例規定:凡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均在本港法律中實施。為使人權法案提供的保 障更臻完善,為香港制定的英皇制誥業已修訂,以確保香港所制定的法例,均不能 違反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免限制在香港現可享有的權利 和自由。有關的修訂與人權法案條例同時生效。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一九九四年引進香港。根據公約的規定,香港須在尊重 兒童權利及保障他們權益方面,額外承擔若干國際義務。

由於獲得市民的普遍支持,當局亦正採取行動,以期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的聯合國公約引進本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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