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5 — Page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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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所有發牌申請須首先呈交擔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書副 本亦須送交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反對該項申請。有關申請會予以公告,與這 事利益有關的市民亦有權提出反對。

年內,共收到940宗申請,發出牌照824個。在一九九五年底,本港共有876 名持牌放債人。

該條例就若干法定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嚴厲的刑罰。此外, 亦規定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由法庭追討。除某些特例外(主要為銀行業 條例所認可的機構),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貸款或提供貸款的利率超過 年息6分,即屬違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 執行。

破產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破產人的資產,以及由香港高等法院頒令強制清盤的 公司的資產。倘高等法院向個別債務人的財產發出接管令,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 破產管理署署長便會成為該債務人財產的臨時接管人,或成為該清盤公司的臨時清 盤人。

如接管的資產不大可能超過20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向高等法院申請簡易 程序令,並會獲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如屬其他情況,破產案中的債權人,或強 制清盤案中的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舉行會議,決定應否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一名 私營機構的合適人士為受託人或清盤人。一如既往,破產管理署署長在大部分個案 中,均獲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或清盤人,須負責調查破產人或清盤公司的情況、 把資產變現及把債款發還債權人;同時亦就違反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的事項進行檢 控、申請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監督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工作,以及監管強制及自 動清盤中由清盤人保存的款項。

年內,香港高等法院共發出455項接管令及481項清盤令。年內經由破產管理 署署長變現的資產,約為1.49億元,而在242宗破產或清盤的個案中,發還債權人 的債款則為7,170萬元。

專業會計行業

----一九九五年底時,香港有9906名註冊專業會計師。當中2092名為執業會計 師或會計師;他們公開執業,並有資格執行法定的核數工作。年底時,本港有823 間執業會計師行。

香港會計師公會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規定成立的自行規管組織,職責包括維 持會計行業的會計、核數和職業道德標準,以及舉辦考試以評審專業會計師資格。

香港金融管理局

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四月,把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組成香港金 融管理局(簡稱金管局)。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就成立金管局事宜作出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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