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4 — Page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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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和旅遊

旅遊協會亦定期發表有關旅遊業表現的報告,並進行遊客資料調查,以監察遊 客基本資料的變化、遊客活動和消費模式,以及他們對本港旅遊業設施的意見。

外地旅遊

本港約有1200家旅行社,為前往外地的旅客提供服務。這些旅行社根據旅行代 理商條例,獲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發給經營牌照。該條例為經營海外旅遊的旅行 社,訂明有關的法律綱要並加以管制。旅行代理商必須成為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成 員,方可獲發經營牌照。

香港旅遊業議會是本港旅行社的一個核准機構,由下列8個組織組成:香港旅 行社協會有限公司、香港華商旅遊協會有限公司、國際華商觀光協會有限公司、國 際航空協會審訂旅行社商會有限公司、港台旅行社同業商會有限公司、香港中國旅 遊協會有限公司、香港外遊旅行團代理商協會有限公司以及香港日本人旅客手配業 社協會。旅遊業議會透過多套守則和指引,對屬下的旅行社會員進行監管。旅行社 如違反自我監管的規定,則可能會喪失旅遊業議會會員資格,以及被吊銷經營牌 照。

自從立法局轄下政府帳目委員會提出建議後,當局於一九九四年對外地旅遊業 展開一項檢討,以評估議會是否願意成為一個自我規管的機構及其自我規管的能 力。這項檢討所特別考慮的,包括議會的董事局有否適當重組以加入來自更廣濶層 面和更具代表性的董事;能否規管屬下會員而不受到來自既得利益團體的不正當壓 力;以及議會的執行部門有否-

分加強權力,以獨立履行更多規管功能,尤其在監 察屬下會員的財政狀況方面。當局已就是項檢討的工作範圍及進行方法,徵詢旅遊 業議會、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構的意見。這項檢討 預定在一九九五年三月完成。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規定,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如懷疑持牌旅行代理商所進 行的業務違反公眾利益,則有權就其業務進行調查。如註冊主任決定進行調查,則 該條例舊有條文第29條授權註冊主任要求裁判官發出禁制令,阻止任何與該旅行代 理商業務有關的人士,在未協助調查工作前不得離開香港。年內,這條文已作修 訂,以確保不與人權法案條例抵觸。現時,簽發禁制令已成為一項司法職務。裁判 官簽發這項命令時可行使酌處權,只要他認為禁止有關人士離港是符合公眾利益便 可。修訂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既要保障外地旅遊人士的權益,亦同時不抵觸人權法 案條例。

參加全套式外遊旅行團的消費者,受一九九三年十月旅行代理商條例成立的旅 遊業賠償基金所保障。基金的收入,來自基金徵費,按全套式旅行團的收費向持牌 旅行代理商徵收。如有持牌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任,不滿的旅客可申請相等於所付 團費八成的特惠補償。

一九九四年內,本港並無旅行社倒閉。年底時,旅遊業賠償基金的結餘為1.6億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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