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4 — Page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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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發放給老人的標準援助金中所省回的款項(以一九九四年計算, 這筆款項約為36億元);政府以僱主身份向計劃作出的供款(以一九九四年計算,這 筆款項相等於12億元);以及由於僱主向計劃供款而每年減付的税款(以一九九四年 的物價計算,這筆款項約為8億元)。

這項計劃將由一個新設而不屬政府架構的公共機構負責管理。

政府亦會繼續推廣自願性質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規定,所 有現時在本港實施的退休計劃,均須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前,向職業退休計劃 註冊處處長申請註冊或豁免。年底時,有1111個計劃已註冊,另42個計劃獲得 豁免。

勞工管理和服務

勞工處由勞工處處長掌管,負責推行勞工政策及執行勞工法例。為達到這些工 作目標,該處致力提高勞工安全、健康和福利,促進和諧的勞資關係,保障僱員權 利和利益,並提供免費就業輔導服務及就業服務等工作。

年內,原屬獨立政府部門的職工會登記局併歸勞工處。

工作條件

法例規定:不得僱用15歲以下兒童在工業行業工作。13歲及14歲的兒童可在 非工業行業工作,但如未完成中三課程,則須正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和符合其他條 件;訂立這些條件,目的在於保障兒童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為保障在工業機構工作的婦女和18歲以下的青年,有關法例亦嚴格管制他們的 工作時數、晚間工作、休息時間及超時工作。

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人員,負責監察僱主有否遵守僱傭條例內有關僱用婦女和青 年、支付工資、年假及法定假期、疾病津貼,以及分娩假期保障等規定。該條例適 用於本地及外地工人。

勞工法例

在勞工事務方面,勞工處處長是政府的主要顧問,並負責提出建議,制定新勞 工法例和修訂現有法例。當局的勞工政策,是務求香港在勞工安全、健康和福利方 面,能夠和其他處於相若經濟發展期的鄰近國家,有大致相同的水平。當局在過去 10年來共制定了118項勞工法例,藉以達到上述目標。

年內,當局制定了10項勞工法例,其中包括:制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該條例規定成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以助盡快解決涉及小額工資的索償個案;制 定工廠及工業經營(懸空工作台)規例,就管制安全操作及維修懸空工作台訂立規 定。

除制定新法例外,當局亦修訂了若干條例及規例,其中包括:修訂工廠及工業 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提高罰則,以期保持阻嚇作用;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 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收緊聘用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在建築地盤和船塢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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