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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為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設立註冊制度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在一九九三年 十月十五日實施。保險業監理專員獲委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負責規管私營 機構的退休計劃。該條例的目的,在於確保承諾給予僱員的退休計劃利益,可在到 期時支付。該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營辦及由香港營辦的計劃,必須向處長申請註 冊或豁免。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包括:資產分開——計劃的資 產,須與該計劃的僱主及管理人的資產分開及有所區別;獨立受託人——須委出最 少一名獨立受託人,該名受託人不得是有關僱主、其僱員或有關人士;受限制投 資項目——不得自計劃的資產中,貸款予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人士,計劃亦 不得過度投資於有關僱主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款項——計劃的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 有總負債;獨立核數及精算檢討;及每年向處長提交財務報表。此外,還須向計劃 成員披露有關計劃的營辦資料。
根據該條例,現有退休計劃須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申請註冊或豁免。根 據估計,現時在本港營辦的退休計劃達25000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當局繼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成立了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及實施證券業檢討委 員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出的部分主要建議而言,制定上述條例,標志着首個重要 里程。
上述條例把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 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移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為證券及期貨 行業提供一般的監管體制,至於部分要點,則留待監察委員會草擬的規例、行政程 序和指引加以訂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範圍、而享有自主權的法定 組織,監察委員會有理事10名,其中半數為執行理事,由總督委任。監察委員會每 年須向財政司呈交報告書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局省覽。
監察委員會可要求轄下的諮詢委員會,提供有關政策的意見;諮詢委員會的12 名獨立成員由總督委任,來自不同的市場及有關的專業組別,因此具有代表性。對 於監察委員會在註冊及行使干預權力方面所作的決定,有關人士可向證券及期貨事 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監察委員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但政府亦須負擔一部分。不過,監察 委員會年內沒有向政府申請撥款。市場提供經費的形式,是就監察委員會所提供的 特定服務或履行的職務,按照收回成本原則,支付所需費用,以及就聯合交易所和 期貨交易所進行的買賣繳付法定徵費。監察委員會一九九三年的收支預算,約為1.8 億元。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監察委員會共有職員222人。
監察委員會在投入服務的首4年裏,已着手制定一套有關證監管的詳細體 制,使香港能符合國際認可的市場規例和應用標準。為配合這方面的工作,監察委 員會已發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和收購及合併守則的修訂本。作出這些修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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