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妄
商品交易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期貨交易所的運作,以 及商品交易商、顧問和代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一個監管架構。條例規定交易商及 其代表必須註冊,並規定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商品交易商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 客戶賠償。
證券(結算所)條例訂出規定,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結算所及批核 結算所規則,並就結算所及其保證市場妥為交收的角色方面,加以破產清盤法例上 的若干例外規定。
香港監管體制的兩個重要部分,為一九九一年九月開始生效的證券(内幕交易) 條例及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内幕交易)條例所訂定的內幕交易罰則,遠較以 前嚴厲。證券(公開權益)條例則規定:任何持有上市公司10%或以上,有投票權股 分的公司股東,須公開其權益及交易資料;而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員,亦須公開某些 交易資料。
槓杆式外匯買賣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時,將為監管體制加添一個新環節。該 條例草案規定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槓杆式外匯買賣的零售層面施行規 管。在這類買賣中、投資者透過提交合約總值的一個細小百分率,買入或售出現貨 貨幣,但交收則按匯率差額計算,而不是以實貨交收。根據建議的架構,槓杆式外 匯買賣商及他們的代表均須領取牌照。該條例草案亦規定對交易中涉嫌不當行為進 行調查,並規管仲裁、營業方式、備存財政資源、帳目及核數報告、成交單據及上 訴程序等。
保險業監理處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監察,並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該條例 把各類保險業務,統歸一個由保險業監理專員(保險業監督)負責的綜合監管制度管 制。只有經核准的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團,或一些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 承保機構,始可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或接受投保。所有要求批准營業的申請,均由 保險業監督詳細審核,以確保所有獲准營業的保險公司,都具有良好商譽,並且符 合有關條例所規定的全部準則。該條例對所有核准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和償債能 力,加以規定;此外,並規定每年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該條例又規定:倘若保險業監督認為某人並非某核准保險公司的稱職人選,則該人 便不得在該公司擔任具影響力的職位。該條例同時授權保險業監督因應若干情況干 預保險公司的業務。保險業監督如認為有需要,亦可採取補救或預防措施,以保障 投保人和索償人的利益,包括規限保險費收入,以及限制新業務、把資產託管及申 請把公司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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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諮詢政府意見後,已擬訂一些自我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專業紀 律,其中包括:一九八九年,採用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規定長期保險合約及 一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訂方法;並於一九九零年二月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 一個獨立途徑,處理因私人保險單出現糾紛而提出的索償。政府將制定有關法例, 以支持保險業的自我監管制度,規定除註冊保險代理人或核准保險經紀外,其他人 士均不得作為保險業中介者。自我監管制度,將有助本港發展成為一個國際保險業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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