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58
申請銀行享有很高聲譽,或所屬註冊國銀行在港開設分行為數不多,則基於特殊情 況,亦可能獲發牌照。有關所屬國家監管的準則亦已更改;根據新準則,所屬國家 監管當局必須證明有能力符合巴塞爾委員會,在一九九二年六月公布有關監管國際 銀行的最低標準。一般來說,海外申請人所屬的註冊國,必須向本地銀行提供合理 的互惠條件。
一九九三年底時,本港共有172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2間在本港註冊。各持牌 銀行共開設1605間分行,外國銀行則在本港設有142間代表辦事處。迄年底,持牌 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16,760億元,詳情見附錄12。
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公眾存款,而且只有這類銀行方可經營來往 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香港銀行公會(持牌條件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均為該公會的成 員)訂有利率規則,對最初存款期限長達15個月少一天的銀行存款,規定其最高利 率,但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高利率,以爭取客 戶。
簽發牌照予有限制銀行一項工作,全由財政司決定。這些公司必須擁有已發行 及實收資本最少一億元,同時要在所有權、聲譽及管理質素方面,符合若干準則。 如屬海外註冊者,申請人所屬國家必須對申請人有-
分監管。有限制牌照銀行可接 受任何期限的公眾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 限制。一九九三年底時,本港共有57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 290億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以 「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資」或「批發」等詞形容。另一方面,為免與持牌銀行 混淆,「零售」或「商業」等字眼則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銀 行,可在本港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 的註冊名稱,不論該名稱是否包括「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有限制牌照銀行」等 字樣必須一併顯著列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有權決定是否准許接受存款公司註冊。有關公司除須符合若干 基本準則外,其股本更須有半數以上由本港或外地銀行擁有,方可獲得註冊。接受 存款公司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2,500萬元,並只准接受不少於10萬元的存款,存款 期限最少為3個月。一九九三年底時,本港共有接受存款公司142間,對客戶的本地 存款負債總額為170億元。
本港的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除經營接受存款、傳統放款和外匯買賣業務外, 現正逐步多元化,同時提供其他金融服務,例如證券買賣、基金管理與投資顧問服 務。
年內,政府把海外信託銀行售予國浩集團有限公司的一所附屬公司,這標志着 政府在八十年代挽救銀行的工作已經完結。八十年代,政府動用外匯基金,透過直 接收購或協助第三者進行收購,以挽救7間銀行。進行這些挽救工作,是要在危急 時期,維持本港銀行業和金融體系的穩定。該7項挽救行動的總淨額費用,最新估 計達38億元,約為外匯基金迄一九九二年底累積收益的3.6%,及總資產的1.3%。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