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3 — Page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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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除負責制定政策職務外,規劃環境地政司還須監察屋宇署、渠務署、環境保護 署、地政署、規劃署和土地註冊處(以營運基金的形式運作)的運作,以及漁農處、 土木工程署、機電工程署、海事處和拓展署的部分工作。

工務司負責監察建築署、土木工程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路政署、拓展署 和水務署的工作,並為這些部門的運作及工務代理事宜,制定政策。工務司亦負責 監察新機場工程統籌署;該署在一九九一年二月成立,負責統籌有關機場核心工程 的事宜。

規劃工作

香港的土地資源有限,因而房屋、商業、工業、運輸、公共事業、康樂、教 育、醫療衛生及其他社區設施等各方都求土地。這樣,從事城市規劃是極具挑戰 的工作。

規劃署負責根據布政司署規劃環境地政科的政策指令,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工 作。規劃署由兩個職能不同的單位組成:全港及次區域規劃處和地區規劃處

年內,規劃署的工作包括為新的規劃條例草擬一份白皮書;修訂及檢討全港發 展策略、新界西北及西南次區域發展策略,以及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就港口及 機場發展策略、都會計劃選定策略和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展開跟進工作。

該署並負責為各區的未來發展進行規劃和管制發展,包括協調各方面的市區重 建工作,以及對指定鄉郊地區的違例發展,採取執行管制行動。

城市規劃條例的檢討工作

香港的城市規劃條例最先於一九三九年制定。一九八七年,行政局頒令全面檢 討該條例,以期制定新法例,取代現行法例;並為香港的規劃與發展,提供所需的 指引和管制,以配合不斷轉變的環境。

當局於一九九二年就城市規劃條例的全面檢討,諮詢市民意見。作為全面檢討 工作的一部分,當局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專責研究規劃工作所引起的複雜兼具 爭議性的補償與徵值事宜。該委員會在詳細考慮各界人士所提交的意見書及觀點 後,已於同年完成工作,向總督提交報告。

當局就所收到的公眾意見和特別委員會的建議完成分析後,已為新規劃條例擬 訂多項建議,並正草擬白草案和即將公布,以期於一九九四年內徵詢公眾意見。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是供政府使用的規劃標準和準則手冊,就各類土地用途 和設施制定數量、比例、位置和地盤規定的準則。該手冊適用於規劃研究、擬訂或 修訂城市圖則及發展管制規定。當局不時檢討該手冊內所載的準則,以配合政府的 政策、人口狀況,以及社會與經濟趨勢的轉變。年內,當局在這方面的主要工作包 括為社會福利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潛在危險裝置及美化環境和自然保護,制定和 修訂規劃標準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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