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3 — Page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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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八月間,首期貸款計劃展開為1000個家庭提供低息貸款,貸款額為樓價的兩 成,但最高不會超過50萬元。該筆低息貸款只須在貸出後第四年才開始償還,屆時 受助人的財政狀況應較-

裕。

申請貸款者須最少在本港連續住滿7年,每月的家庭總收入介乎20,001元至 4萬元;此外,並須符合其他規定。

接獲的申請,共達3435宗。

根據該長期計劃,房屋協會可以優惠地價續批土地,從而興建住宅單位,再以 負擔得來的價格售予「夾心」階層。

根據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批地計劃,撥作興建「夾心」階層房屋用途的地盤有 6個。預計到了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這些地盤建成的出售單位約有5000個,而首 批單位會於一九九五年落成。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管制租金及保障租住權的法定措施。管制這些事項的 法例,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該條例第一部和第二部,管制某些住宅租約的租 金,及保障有關的租住權,而第四部則對差不多所有其他住宅租賃樓宇,提供租住 權的保障,但有關租客須繳交市值租金。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除租客自動遷出外,業主如要收回樓宇,必須根據法例指 定的若干理由,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獲頒發收樓令後方可收回樓宇。法例並規 定:任何人如騷擾受保障的租客,以期逼令租客遷出,便會受到嚴厲的處罰。不 過,亦有條文規定:租客可在獲得補償的情況下,與業主達成協議放棄受保障的租 約

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說明小冊,以協助市民了解該條例賦予業主與租客的權利 和義務。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以解決多種因租務管制而引起的實際問題。 此外,該署又實施一項計劃,每周調派租務主任留駐各個政務處一天,以便處理由 政務處轉介的個案,並為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

當局會繼續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以改善其運作,務求達到檢討委員會 在一九八一年所建議的目標,就是一情況許可,便應逐步撤銷租務管制,而該項 建議亦已獲政府接納。為了實現這個目標,當局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修訂該條例,主 要是准許受第一部及第二部管制的租金逐步增加至市值水平,以便在一九九六年底 前撤銷租務管制,但第四部內有關保障租住權的條文則仍繼續適用。

戰前樓宇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即制定法例,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其租客 的租住權;一九四七年,這些措施列入業主與租客條例內,其後再制定為業主與租 客(綜合)條例的第一部。

以往,第一部對住宅及商業樓宇均適用,但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則只適用 於住宅樓宇。經大規模重修的樓宇,則不列入第一部的管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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