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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大部分教育院校是由政府及政府資助機構提供,但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中小學只 佔少數。大多數中小學都由非牟利志願機構開辦,這些機構根據資助則例接受公帑 資助。高等教育院校,除財政上自給自足的公開進修學院外,則為行政自主的法定 機構,經費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用公帑資助。全面的工業教育及職業訓 練制度,則由法定的職業訓練局運用公帑加以推行。
年內,約有120萬名學生接受全日制教育,佔總人口的20%。這些學生在1946 間院校就讀,為他們授課的教師有55000名,另有大量輔助人員提供協助。參加本 地公開考試的考生有140500名,另有204000名考生參加18項海外考試。
法律根據
任何院校如在一天內為20名或以上學生、或在同一時間內為8名或以上學生提 供教育,其辦學方式必須符合有關法例的規定。所有學校,包括:幼稚園、中小學 及商科學校均須遵守教育條例的規定,該條例就學校、教師及校董的註冊,以及6 至15歲兒童的上學等事宜作出規定。附屬教育規例所涉及的範圍則更廣,包括健康 及安全的規定,有關費用及收費方面,以至教師資歷等事項。
專上學院條例對提供高等教育範疇以外的專上課程院校,加以管制;而職業訓 練局條例則監管科技學院、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和弱能人士技能訓練中心。至 於負責監管教育質素的兩個重要機構:香港考試局及香港學術評審局,則各自根據 所屬條例而設立。教育獎學基金條例亦就多項由市民慷慨捐贈的獎學金管理事宜, 作出規定。
政府的角色
教育統籌司主管布政司署的教育及人力統籌科,負責制定及檢討教育政策、從 政府預算中謀取撥款、就教育事宜與立法局聯絡,以及監察所有教育計劃,俾能有 效推行。
教育署署長負責監察幼稚園、小學及中學教育。根據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院 校,亦須由教育署署長監管。教育署署長直接監管所有官立學校、4間教育學院、語 文教育學院及課程發展處。
教育署的主要職責如下:策劃及提供官立及資助學校學額、為學生分配這些學 額、負責課程發展事宜,包括制定目標為本課程及有關的評審準則、為非學位教師 提供專業訓練、為教師提供語文教育、監察教學標準,以及管理向官立和資助學校 及部分私立院校撥款的事宜。此外,該署亦在發展和檢討教育政策方面,擔當重要 角色。
其他一同參與教育服務的政府機構,計有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和 學生資助辦事處。
社會參與
社會人士透過在各個層面的參與,在教育體系的策劃、發展及管理方面擔當重 要角色——在教育統籌委員會、教育委員會、課程發展議會、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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