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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政府就具有潛在危險的裝置所訂定的政策,是要求有關方面按盡可能最高的標 準建造和操作這些裝置,以及管制在這些裝置附近的土地用途,從而把涉及這些裝 置的風險控制至不超過一個可接受的水平。一九八八年以來,政府都是根據一套風 險限度暫行指引,來評估涉及具有潛在危險的裝置在風險方面的可接受程度。政府 採用上述指引已有超過四年經驗,目前正檢討所遇到的問題,並考慮一套適用於本 港的最終指引。
香港數十年來都一直使用氯來消毒濾水廠及游泳池的水。由於氯含劇毒,因此 各界日益關注的一個潛在危險,便是居住在氯儲存庫和運輸路線附近的市民可能受 氯意外釋放所危及。一項就在各大濾水廠儲存及使用液態氯可能產生的危險的評估 業已完成,建議的改善措施,將於一九九三年全部推行。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 現正改用比目前較小的容器來裝載氯,並考慮使用其他比氯安全的消毒劑,作為長 遠的措施。此外,當局亦逐步實施有關的措施,以減低運送氯至濾水廠和氯儲存庫 所引致的風險。
立法與污染管制
本港有5條管制污染的主要法例,分別為廢物處理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和保護臭氧層條例。這些條例大都有不同的附屬規 例及其他法定規定,如技術備忘錄,以具體發揮主體法例的效力。
政府採用了一個環境質素指標制度,作為污染管制法例的一般原則。釐定這些 指標時,是以可保障存護目標作為準則,例如保障市民健康或保護自然生態系統。 這個制度通常以最低成本便能提供所需的環境利益,因為制度對污染排放物的限 制,是為保障存護目標所必須的限制,並非特別嚴格或需款特多。此外,這制度也 盡量安全地利用環境本身的能力來紓緩污染問題。
以下幾節詳述有關法例如何適用於可能存在於本港的各種污染和損害環境的根 源。
工商業排放物
工商業是本港的命脈。不過,本港工商業的成就卻換來環境質素嚴重下降,所 引致的惡果是生態環境出現不利的轉變,對社會造成沉重而往往是隱蔽的經濟負 擔,同時亦大大危害市民的健康。
政府的污染控制策略,非以損害工商業為其目的,而是要與各公司通力合作, 使各方面都能因更佳的環境而得益。對環境有利的活動往往可產生直接的經濟利 益,例如循環利用及在製造過程中防止污染。這些方法比只能在廢料已成為潛在污 染物之後才採用的污染控制技術更好。
政府希望工商界認識盡量減少廢物及防止污染的好處。但無可避免,這不可能 是一個完全自願的過程。最明顯不過的情況,便是水污染管制條例的制定。該條例 在一九八七年開始生效,其後逐步擴大,以至設立一系列水質管制區。但至今為 止,這些管制區尚未包括高度工業化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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