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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拆卸城寨範圍內建築物的工程合約,總值約達4,200萬元,已於一九九二年十一 月批出。有關方面現正使用傳統方法把佔地2.7公頃範圍內的建築物拆卸。整項拆卸 工程將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完成。當局現已採取特別措施,以保護城寨內的衙門建築 物和其他古物,包括兩尊古砲、龍津義學入口的花崗岩匾額和對聯、天后廟的兩塊 石碑及三口古井。這些建築物和古物,將會保存於一個附有社區設施的公園內。

該公園的發展工程將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展開,共分兩期進行。整項發展計劃預 計可於一九九五年下半年內完成。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管制租金及保障租住權的法定措施。管制這些事項的 法例,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該條例第一部和第二部管制某些住宅租約的租金 及保障有關的租住權,而第四部則對差不多所有其他住宅租賃樓宇,提供租住權的 保障,但有關租客所付租金須為市值租金。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除租客自動遷出的情形外,業主如要收回樓宇,必須根據 法例指定的若干理由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獲頒發收樓令後方可收回樓宇。有關 的法例規定,任何人如騷擾受保障的租客,以期令租客遷出,便會受到嚴厲的處 罰。不過,亦有條文規定,租客可在獲得補償的情況下,與業主達成協議放棄受保 障的租約。

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說明小冊,以協助市民了解該條例賦予市民的權利和義 務。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以解決多種因租務管制而引起的實際問題。此 外,該署又實施一項計劃,調派租務主任在每周指定日期留駐各個政務處,以便處 理由政務處轉介的個案,並為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

當局經常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以改善其運作,務求達到檢討委員會在 一九八一年所建議的目標;該委員會建議一情況許可,便應逐步撤銷租務管制 而該項建議亦已獲政府通過。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有關方面已向立法局提交了一項 條例草案,准許受第一部及第二部管制的租金逐步增加至市值水平,但保障租住權 的條文,則會予以保留。

戰前樓宇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制定法例,明令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其租客 的租住權;在一九四七年,這些措施被列入業主與租客條例內,其後再制定為業主 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第一部。

以往,第一部對住宅及商業樓宇均適用,但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只適用於 住宅樓宇。大規模重修的樓宇,則不列入第一部管制範圍內。

受第一部所限制的加租額,是根據樓宇的標準租金(即有關樓宇在一九四一年十 二月廿五日或最接近該日的較早日期不連傢具出租的租金)而釐定。根據該條例合法 收取的租金稱為批准租金。就一九九二年而言,批准租金為標準租金的四十八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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