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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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續住滿一年。申請高齡津貼的人士,在達到合格年齡前,必須在本港連續住滿 五年,方有資格領取津貼。

由於生活費用上升,各項津貼的金額於一九九二年四月調高10.74%。

所有需要他人經常照料其日常生活的嚴重傷殘人士,均可獲發給雙倍金額的傷 殘津貼,但他們必須並非正在接受政府或補助機構或醫院管理局轄下醫療機構的照 顧,方可領取這項津貼。目前,傷殘津貼額為每月825元,高額傷殘津貼則為每月 1,650元。

年屆70歲及以上的老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即可領取每月470元的高齡津 貼。年齡介乎65至69歲的申請人,必須申報入息,聲明其收入和資產並未超過規定 限額,才可領取這項每月金額為413元的較低津貼。

年底時,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的人士共有501200名,一九九一年年底則有 471 803名。年內,特別需要津貼開支達28.6億元,較上一年增加16.7%。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旨在提供現金援助給本港的暴力罪行受害人士,或 因協助防止罪行發生以致受傷的人士。此外,因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器以 致受傷的人士,亦可獲得本計劃的賠償。如有人在上述任何情況下遇害,則其遺屬 可獲發給援助金。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的申請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這項計劃由暴力傷 亡賠償委員會和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兩個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人選相 同,由總督委任非公職人士擔任。

年內,賠償金額共達900萬元,上年度則為760萬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一項不論過失的計劃,交通意外受害者或其家屬不論 入息多少,均可接受現金援助。社會福利署署長負責執行這項計劃,而一個諮詢委 員會則向其提供意見。

這項計劃適用於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 通意外事件,而當事人必須已向警方報案,並於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就受傷 的個案而言,傷者須經醫生證明需要最少三天病假,始有資格申請援助。當局只按 傷亡情況支付援助金,至於傷者在財物上的損失,則不作補償。

這項計劃的申請人,仍有權就同一宗交通意外循其他途徑索取法律上的賠償; 申請人如因此而獲得其他賠償,便須退還該計劃所發給的援助金,或其他損害賠償 或補償金額,兩者以款額較少者為準。

年內,當局共接獲5460宗申請,其中4970宗獲得批准,支付款項共6,900萬 元,上年度則為5,550萬元。

遇有天災或其他災禍時,社會福利署即向災民展開緊急救濟,供應物質上的需 要,如熱飯、碗筷和其他必需品。此外,並由緊急救濟基金撥出補助金,給予不幸 受傷或死亡的災民或其家屬,以濟燃眉之急。

除了殮葬補助金之外,根據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和從緊急救濟基金撥出的援助金額,均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和九月提高,增幅按生活 費及製造業工人的平均工資增長率而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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