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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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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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福利

僱傭條例訂明給予僱員的福利,計有法定假期、年假、休息日、分娩假期、疾 病津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其他權益。此外,一些僱主更給予僱員各種附帶福 利,如廉價膳食或膳食津貼、勤工獎、免費醫療福利或醫療津貼、交通津貼或免費 交通服務。很多僱員更可以按照僱傭合約獲得相等於一個月或以上的工資,作為年 終酬金,這筆酬金通常是在農曆新年前發放。

由於本港沒有中央公積金制度,所以政府鼓勵僱主設立本身的公積金計劃。近 年來,越來越多僱主設立公積金計劃,為僱員提供較佳的長遠保障。截至一九九二 年年底,稅務局共批准了13008個私辦退休計劃。

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當局成立一個由教育統籌司擔任主席的跨部門退休保障 工作小組,就中央公積金以外各項為工人提供較佳退休保障的選擇方案,進行檢 討。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廿三日,當局發表一份關於「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的諮 詢文件,並收集公眾人士對該計劃的意見。

根據長期服務金計劃,凡已服務滿五年或以上的僱員,若並非因即時解僱或 員而遭解僱、或因健康欠佳而退休者,均有資格獲發一筆長期服務金。在受僱期間 去世的僱員如符合資格,其遺屬亦可領取長期服務金。此外,年齡達到65歲或以上 的僱員,在退休時如服務滿十年或以上,亦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的 數額,以每服務一年可得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計算。可得的款額則按照基於年齡 及服務年期而遞減的比率計算。

當局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修訂僱傭條例,目的是為因工作場所搬遷而遭解僱的僱 員提供較佳保障。該條例修訂之前,在上述情況下遭解僱的僱員,只是當其工作場 所遷移至維多利亞海港對岸時,才有資格獲得遣散費。該條例修訂後,即使有關的 工作場所並非遷往維多利亞海港對岸,只要搬遷導致僱員遭解僱並陷入極度困境, 有關的僱員便可根據該條例索取遣散費。

為使工人免受剝削起見,關於不良僱主付或拒付工資的最高刑罰已於一九九 二年五月提高十倍,而有關違犯該罪行可判監禁一年的條文,亦已施行。

工作條件

有關法例規定,15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在任何工業機構工作,13歲及14歲的兒 童可在非工業機構工作,但必須先完成九年教育和符合其他條件;訂立這些條件的 目的,在於保障兒童的安全、健康和福利。不過,屬於這一個年齡組別的兒童,大 部分都仍在接受正式教育。

對於在工業機構工作的婦女和18歲以下的青年,有關法例亦就他們的工作時 數、晚間工作、休息時間及超時工作,以至從事危險工作方面,加以嚴格的管制。

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人員,負責監察僱主是否有遵守僱傭條例內有關僱用婦女和 青年的勞工標準及法定福利,即支付工資、假期、疾病津貼,以及分娩假期保障等 的規定。該條例適用於本地及外地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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