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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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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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關的公眾人士,均有權提出反對。年內,當局共接獲560份申請書,發出放債 人牌照 504個。一九九二年年底時,共有持牌放債人537個。

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 外,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以收回所放債款。除了某些例外情況(主要 是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任何人士,無論其本身是否放債人,倘以超過年息 6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法;而有關的還款協議及所提供的抵押,亦不能 依法執行。

破產和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破產人的資產,以及由法庭頒令強制清盤的公司的資產。 法庭向破產人發出接管令接管其財產,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後,破產管理署署 長便成為該破產人的財產接管人,或成為該清盤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如接管的資產於變賣後所得款額少於20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向法庭申請以 簡易程序處理,而破產管理署署長亦因而會獲委任為信託人或清盤人。在其他情況 下,破產案的債權人或強制清盤案的債權人及出資人,須舉行會議,以決定是否委 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一名來自私營機構的人士為信託人或清盤人。債務人如提出和 解或還款方案建議,以便解決其債務問題,而其債權人及法庭又同意接納有關建 議,則債務人不會被裁定破產。如往年一樣,破產管理署署長在大部分案件中,均 獲委任為信託人或清盤人。

年內,法庭頒發的接管令有295宗,清盤令342宗,比上一年增加了1.43% 一九九二年內,經破產管理署署長變賣的資產總值達1.31億元,而在205宗無償債 能力的案件中,債權人共獲得發還2.21億元的債款。

破產管理署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脫離原本隸屬的註冊總署,成為一個具法定 權力的獨立部門;當局又開設破產管理主任的新職系,並重組該署的工作,由根據 職能分配的性質,轉而以整體個案管理為依歸,藉以精簡工作程序及提高效率。

消費者委員會

消費者委員會(簡稱消委會)是一個法定團體,於一九七四年成立,專責維護及 促進消費者在購買貨品和取得服務方面的權益。消委會的成員由總督委任,包括主 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以及委員20人,分別代表社會各階層。辦事處的日常事務由總 幹事統領執行,職員編制合共107人。消委會屬國際消費者聯合協會理事會員。

消委會為消費者提供的保障服務非常廣泛,包括代表消費者發言,向當局建議 立例,接受諮詢和投訴,進行研究和試驗工作、提供資料和編備刊物等。消委會透 過工商科與政府緊密合作,在涉及消費者利益的各項主要政策上,向當局提供意 見,並派代表出席多個涉及消費及消費者所關注問題的委員會。委員會於年內自置 物業並遷往新址辦公。

為配合社會環境變遷及市民對消委會服務日益增加的需求,消委會匯聚資源, 以便處理一些最能惠及消費者的事務,作為未來的工作方向,其中對4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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