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便告取消。修訂利率規則的目的,在於遏止一九八七年年底至翌年年初因盛傳港元 升值而湧現的投機活動。制訂這項措施已足以阻嚇投機活動,所以實際上銀行並無 需要徵收這項手續費。
根據放債人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均不得以超過年息6分的實際利率放債。當 局於一九八八年七月,對此條例作出修訂,銀行業條例所指的所有認可機構,均獲 豁免遵守上述規定。利率的上限,亦隨之而取消。
一九八八年七月中,外匯基金與作為香港銀行公會交換所管理銀行的香港上海 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議定新的會計安排,目的在於使政府可透過運用外匯基金,對銀 行同業市場內的流動資金和利率發揮更有效的影響力,使政府在聯繫匯率制度下更 能維持匯率的穩定。在新安排下,滙豐銀行在外匯基金開設一個港元戶口。政府可 酌情運用這戶口來結算政府與滙豐銀行或其他銀行進行的港元交易。滙豐銀行須確 保其他銀行的淨結算差額不超逾其戶口結餘,及淨結算差額不致出現負數。否則 便須付利息給外匯基金。
因此,外匯基金實際上便成為銀行同業市場流動資金的最後提供者。在一九八 八年七月中之前,這個角色向由滙豐銀行擔當。透過在銀行同業市場借入港元或在 外匯市場賣出外幣以套取港元,外匯基金現可減少港元的供應,從而調高銀行同業 拆息,以抵銷港元對美元匯率的弱勢。同樣地,外匯基金可採取方向相反的措施, 藉以增加銀行同業之間的流動資金和調低利率,從而抵銷港元對美元匯率的強勢。
除外匯基金與滙豐銀行之間的會計安排外,庫務署亦在外匯基金開設一個港元 戶口,為從政府一般收入轉撥外匯基金以換取有息債務證明書的款項記帳。透過發 出及贖回債務證明書,外匯基金多了一項工具去影響銀行同業間的流動資金
在新會計安排下,政府亦可透過買賣質素合格的港元金融資產,影響銀行同業 市場的金融情況。為此,政府制訂了一項發行外匯基金短期票據(名為外匯基金票 據)的計劃。發行外匯基金票據的目的,在於配合會計安排,為外匯基金提供另一項 工具以調節貨幣市場的運作。
外匯基金
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 匯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一九七六年,由於硬幣發行基金(該 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資產,以及原本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持有的大部分 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基金,外匯基金的作用因而更大。上述兩類資產轉撥外匯基 金時,基金均發出以港元為單位的有息債務證明書。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硬 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前者所持有的債務證明書,亦全部贖回。
由一九七六年起,政府按已發出的有息債務證明書,將一般收入帳目中的財政 儲備(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外匯基金。當局作出這項安排,是為了保障這些款項的安 全、經濟和利益,以免財政儲備因自行投資於外幣資產而須承受匯兌風險,同時又 可集中管理政府的金融資產。財政儲備並非永久撥入外匯基金使用;當局在有需要 提取儲備以履行一般收入所須承擔的義務時,會將儲備撥回一般收入賬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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