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1 — Page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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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本港的金融體系,由緊密聯繫的金融機構和市場組成。這些機構和市場受到不 同形式的監管,為本港及國際客戶和投資人士,提供各類投資工具及服務。

金融機構

由一九八一年起,本港在接受存款機構的分類方面,一直採用三級制。自從一 九九零年一月修訂法例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已分別由有限制 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所取代。作出上述修訂的主要目的,在於提高持牌接受存 款公司的地位。至於第三類認可機構,即持牌銀行,其名稱則維持不變。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介紹公司業務時,可選用的字眼將較其所取代的持牌接受存 款公司為多。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以「有限 制牌照」、「商人」或「投資」等詞形容。另一方面,為免與持牌銀行混淆,「零售」或 「商業」等字眼則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銀行,可在本港 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的註冊名稱, 姑勿論該名稱是否包括「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有限制牌照銀行」等字樣必須顯 著地一併列出。

銀行是否獲發牌照,全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作出決定。目 前,本地公司(即在本港註冊及股本大部分由本港股東實益擁有的公司)申請銀行牌 照,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1.5億元;曾經營接受存款及信用貸款業務最少十年;接受 公眾存款不少於17.5億元;以及擁有資產不少於25億元。海外註冊銀行如欲申請銀 行牌照,則須符合另一套準則:即擁有資產總值(減去對銷項目後的淨值)不少於 140億美元(如銀行享有很高聲譽,或所屬註冊國銀行在港開設分行為數不多,則屬 例外);其所屬註冊國須對銀行業有-

分監管及向本地銀行提供合理的互惠條件。

一九九一年年底時,本港共有163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0間在本港註冊。持牌 銀行在本港共開設1409間分行,外國銀行則在本港設有152間代表辦事處。截至年 底,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13,110億元。

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公眾存款,而且只有這類銀行方可經營來往 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香港銀行公會(持牌條件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均為該公會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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