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1 — Page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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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

除了舉報涉嫌貪污行為外,有些市民更視廉署為對政府其他部們作一般投訴的 渠道。一九九一年,廉署接獲1069宗與貪污無關的舉報,其中838宗已轉交有關政 府部門處理

執行處

執行處負責執行3套法例:針對一般貪污罪行的防止賄賂條例和總督特派廉政 專員公署條例,以及杜絕選舉舞弊的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執行處設有舉報中心和電話投訴熱線,全日24小時接受市民舉報。市民更可選 擇前往分設在本港各區的8間廉署辦事處投訴。”

一九九一年接獲的2411宗貪污舉報中,由市民舉報的佔2018宗,其餘主要是 由政府各部門轉交和來自廉政公署本身的資料。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數舉報的市民均 願意表明身份:一九九一年有67%具名舉報,一九八一年有60%,而一九七四年廉 署成立初期則只有35%。舉報的質素甚高:其中1759宗有足夠資料可作進一步調 查,執行處需要處理的案件數量也因而升至一九七四年以來最高的水平。凡此種 種,足以顯示廉政公署的肅貪倡廉工作繼續得到市民大力支持。

該處年內進行的調查工作導致314人被檢控,其中110人被裁定罪名成立,86 人因罪行輕微而遭警誡。年底時,候審案件有174宗,仍在調查的則有930宗。

年內,該處共接到231宗有關立法局、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和區議會選舉的投 訴,其中不少投訴的性質並不嚴重,只是由於被投訴者對法律認識不足或處理選舉 宣傳品不小心所致。執行處在律政司的指示下口頭警誡55名觸犯這類輕微罪行的人 士。不過有4宗案件因案情嚴重而須提出檢控。年底時,有3人已被定罪。

一九九一年年中,執行處發表一份關於試驗採用錄影及錄音方法會見嫌疑人士 的報告。該項試驗為期21個月,曾就錄取口供過程進行657次錄影及1566次錄 音。試驗結果確定把有關過程錄影及錄音有許多好處,既可藉此取得可靠的紀錄 從而解決控辯雙方對口供內容可否作為呈堂證供的爭論,也可為法庭節省時間。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進行試驗前的12個月內,證供經預先審核後或經辯方質疑後裁定 可採納的比率為52%,但在試驗期間卻增至58%,認罪率亦相應地增加。

報告指出這項試驗計劃成功地改善了呈堂證供的質素,而廉政公署現已在處理 案件時採取了上述措施。該報告已傳送予本港及海外各有關機構參閱。

防止貪污處

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的規定,防止貪污處負責審查政府各部門和公 共機構的工作慣例及程序,以及就如何減少貪污機會提供意見。該處同時亦應私營 機構或個別人士的要求提供這些服務。

年內,防止貪污處為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的特定工作進行過82項研究,就改善 及更改有關政策、法例、程序、管理措施和人事安排等事宜提出建議,藉以堵塞貪 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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