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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政府大部分撥供私營發展的土地,雖然均以公開拍賣或投標方式出售,但撥供 房屋委員會興建租住屋邨的土地,或撥供非牟利慈善機構開辦學校、醫院、社會福 利或其他社區服務的土地,批地時則只收取象徵式地價。
政府每年年初公布賣地計劃,詳列年內公開拍賣或招標出售土地的細則,並且 定期修訂賣地計劃。公開拍賣或招標事宜,通常每月進行一次。至於新界的土地, 則多以乙種換地權益書投標方式出售,只限持有乙種換地權益書的人士才能夠競 投。這些換地權益書是政府過去在徵用新界的土地時所發出,但自一九八三年起已 經停止簽發。
有關土地用途的統計資料,見附錄卅五。
土地徵用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時,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根據 官地收回條例、徵用土地(佔有權)條例、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或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運用權力強行將物業收回。上述條例規定受影響物業 的賠償款額,應以該物業徵用之日的價值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款額未能達成協 議,任何一方可將索償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判決。
新界收地方面,政府設有一項特惠補償辦法。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地,均 獲得業已提高的特惠補償額;而發展區以外的土地,補償額則漸次降低。至於屋 地,除法定賠償外,亦可獲得特惠補償。此外,政府在徵用市區的舊批地段時,亦 採用特惠補償辦法;在收回市區的戰前或戰後住宅樓宇時,通常更會加付一筆名為 「自置居所津貼」的特惠津貼。
一九九一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大約58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施行各項 公共工程計劃。徵用土地及進行清拆所需的費用,約為12.1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 括赤鱲角新機場的闢拓土地工程、屏山發展計劃第一階段工程、新界東北堆填區及 有關工程,以及新界西北部發展計劃元朗南繞道工程。
年內,政府為了施行各項公共工程計劃,或以協議方式徵用,或運用權力強制 徵用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和樓宇,賠償總額約為7.7億元。所涉及的公共工程計 劃,計有大老山隧道及引路工程、連接中環與半山區的電動扶梯系統,以及九龍城 砦清拆計劃。
批地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有關批地及土地契約 事宜,現均依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50公 頃,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作興建租住屋邨用途的土地並不包括在內,但土地委員會 可提高限額,而事實上亦經常增加限額。一九九一年的批地限額為81.285公頃,並 有5公頃的土地,作為後備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土地開發成本後,由香港政府與 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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