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1 — Page 219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178

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政府大部分撥供私營發展的土地,雖然均以公開拍賣或投標方式出售,但撥供 房屋委員會興建租住屋邨的土地,或撥供非牟利慈善機構開辦學校、醫院、社會福 利或其他社區服務的土地,批地時則只收取象徵式地價。

政府每年年初公布賣地計劃,詳列年內公開拍賣或招標出售土地的細則,並且 定期修訂賣地計劃。公開拍賣或招標事宜,通常每月進行一次。至於新界的土地, 則多以乙種換地權益書投標方式出售,只限持有乙種換地權益書的人士才能夠競 投。這些換地權益書是政府過去在徵用新界的土地時所發出,但自一九八三年起已 經停止簽發。

有關土地用途的統計資料,見附錄卅五。

土地徵用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時,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根據 官地收回條例、徵用土地(佔有權)條例、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或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運用權力強行將物業收回。上述條例規定受影響物業 的賠償款額,應以該物業徵用之日的價值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款額未能達成協 議,任何一方可將索償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判決。

新界收地方面,政府設有一項特惠補償辦法。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地,均 獲得業已提高的特惠補償額;而發展區以外的土地,補償額則漸次降低。至於屋 地,除法定賠償外,亦可獲得特惠補償。此外,政府在徵用市區的舊批地段時,亦 採用特惠補償辦法;在收回市區的戰前或戰後住宅樓宇時,通常更會加付一筆名為 「自置居所津貼」的特惠津貼。

一九九一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大約58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施行各項 公共工程計劃。徵用土地及進行清拆所需的費用,約為12.1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 括赤鱲角新機場的闢拓土地工程、屏山發展計劃第一階段工程、新界東北堆填區及 有關工程,以及新界西北部發展計劃元朗南繞道工程。

年內,政府為了施行各項公共工程計劃,或以協議方式徵用,或運用權力強制 徵用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和樓宇,賠償總額約為7.7億元。所涉及的公共工程計 劃,計有大老山隧道及引路工程、連接中環與半山區的電動扶梯系統,以及九龍城 砦清拆計劃。

批地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有關批地及土地契約 事宜,現均依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50公 頃,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作興建租住屋邨用途的土地並不包括在內,但土地委員會 可提高限額,而事實上亦經常增加限額。一九九一年的批地限額為81.285公頃,並 有5公頃的土地,作為後備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土地開發成本後,由香港政府與 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