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規劃工作由規劃署負責。規劃署是聽從布政司署規劃環境地政科的政策指令的 部門,由3個職能不同的單位組成:全港及次區域規劃處、地區規劃處、和條例檢 討及專業行政部。一九九一年規劃署負責的規劃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幾方面:
--就規劃法例提出兩項中期修訂條例草案,以及發表「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
討」諮詢文件;
-繼續檢討全港發展策略、次區域發展策略和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以及發
表都會計劃選定策略;
·就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和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展開進一步工作;
-為各區的未來發展進行規劃和擬訂發展管制,以及協調各方面的市區重建 工作。
城市規劃條例的檢討工作
城市規劃條例最先於一九三九年制定。直至最近,香港的規劃法例基本上一直 未有改變。一九八七年九月,行政局頒令全面檢討該條例,以期制定新法例,取代 現行法例。
城市規劃條例的全面檢討工作在一九九一年年中完成,當局在一九九一年七月 發表一份諮詢公眾意見的文件。該份文件臚列當局欲對現行條例作出的各項建議修 訂,但這些建議中,並沒有涉及補償與增值的問題。有關問題已交由一個特別成立 的專責委員會處理。該委員會將考慮公眾遞交的意見書、研究一切有關問題,並且 會向總督建議是否需要把有關補償與增值的規定,納入新訂的規劃法例內。諮詢期 至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一日結束。政府在制定新規劃條例時,會考慮收集得的全部意 見。擬訂新規劃條例草案的工作,預料再需一年時間才可完成。
期間,當局在一九九一年提出了兩項中期修訂條例草案。1991年城市規劃(修 訂)條例於一九九一年一月廿三日在立法局通過。並於一九九一年一月廿五日生效。 主要來說,該修訂條例作出規定,把原有條例的法定權力伸展至全港、在選定地區 對未經許可的發展實施直接執行管制措施、和使城市規劃委員會可把某些權力下 放。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第2號)條例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在立法局通過, 規定成立一個獨立上訴委員會,處理不服城市規劃委員會就規劃申請所作決定而提 出的上訴,以取代總督會同行政局前此在這方面執行的職責。該委員會已於一九九 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工作。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是一本準則手冊,載錄訂定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在數量、 比例、位置和地盤等各方面的規定時應採用的準則。該手冊適用於規劃研究、擬訂 或修訂城市圖則及發展管制規定。這份文件所載的準則必須不斷加以檢討,以配合 政府政策、人口狀況,以及社會與經濟趨勢的各種變化。年內,當局在規劃標準與 準則方面所作出的重大修訂包括:道路標準和內部運輸(包括車輛停泊)設施、公共 屋邨的密度指引、校舍的新標準設計、石洞發展和汽油站的規劃指引、歷史建築物 及古蹟的保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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