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1 — Page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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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

公用事業

政府制訂土地及工務政策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有足夠土地應付公營部門和私 營機構的短期和長遠需求,根據土地用途分區制及發展策略,發揮土地的最佳效 用,以及確保基礎設施與屋宇建設的發展可以互相配合。

有關土地、公共工程和私人發展工程的決策,分別由規劃環境地政科和工科 兩個決策科負責制訂,各由一名司級首長掌管。規劃環境地政司和工務司均為土地 發展政策委員會的委員。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由布政司出任主席,負責監察有關本 - 港發展的一切事宜,並審批所有影響土地發展計劃或土地用途的重要建議。

規劃環境地政司是發展進度委員會的主席,除負責監察本港土地發展的一般進 度外,並須考慮和審批詳細的規劃大綱、發展藍圖和發展計劃圖。規劃環境地政司 亦兼任城市規劃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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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執行制訂決策職務外,規劃環境地政司還須監察屋宇地政署、環境保護署、 規劃署、渠務署和註冊總署轄下田土註冊處的運作,以及拓展署、土木工程署和漁 農處的部分工作。

工務司負責監察建築署、土木工程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路政署、拓展署 和水務署的工作,並為這些部門的工務代理事宜訂定政策。

繼規模非常龐大的港口機場發展計劃公布後,當局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在工務司 轄下成立一個新機場工程部,負責統籌這項發展計劃。

隨着新機場工程部的統籌、監察及宣傳工作日益增加,又鑑於政府表示決意開 展港口機場發展策略內的大型基建工程,新機場工程部的組織結構及職員人手急需 加強,以便全面而有效地執行新增的職責。為此,政府在一九九一年二月把新機場 工程部升格為新機場工程統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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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工作

當局進行城市規劃,目的在於為本港現在和未來的市民帶來美好的生活與工作 環境。本港土地匱乏;在房屋、商業、工業、運輸、公共事業、康樂、教育、醫療衞 生,及其他社區設施等各方面競求土地的情況下,從事規劃是極具挑戰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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