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當局對上述條例所作出的進一步修訂,已於一九九一年全面實施,包括制定 1990年公司(修訂)(第5號)條例及1991年公司(修訂)條例。前一法例於一九九一年 三月一日生效,大大簡化了新公司註冊成立的程序,尤其是選取公司名稱的手續; 現時公司註冊成立只需7個工作天,便可辦理妥當。後一法例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一 日實施,准許公司在若干情況下,購回本身的股份,並訂立法定條文,訂明何種利 潤應予派發。
年內,公司註冊處推行多項新措施,藉以改善工作效率。這些措施包括集中辦 地方和改善其設計、設立電腦翻查公司名稱系統,以及編製臨時的電腦索引,以 顯示那些公司已更改註冊地址。此外,為進一步提高效率,公司註冊處正研究若干 項行政及立法建議,包括擴大電腦化計劃,簡化公司因按揭其物業或權益而需辦理 的登記手續,以及放寬暫停營業公司所需遵行的法定規條。
每家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1,000元,另每1,000元註冊資本總額繳費 6元。一九九一年內共有43975家新公司註冊,比一九九零年多17828家。新公司 的註冊資本總額為40.97億元,其中資本額達500萬元或以上的有131家。年內有 9388家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額共達285.99億元,亦按每1,000元交6元的比率 繳費。年底時,已註冊的本港公司共304538家,而一九九零年則為265452家。
登記。
海外註冊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
海外公司註冊時,必須繳付500元註冊費和小額備案費用。年内有402家海外 公司註冊,209家停業。年底時,在本港設有註冊辦事處的海外公司有2828家,分 屬69個國家,其中美國公司佔635家、英國公司354家、日本公司299家。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人法團成立條例,為信託人登記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註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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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
根據一九八零年十二月起實施的放債人條例,凡欲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士,均 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照。該條例於一九八八年七月予以修訂。銀行業條例所認可的 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不受該條例影響。
牌照申請人須先向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註冊總署署長提交申請書,同時將 副本送交警務處處長。兩者均可對該項申請提出反對。該項申請須於報章刊登,而 各界人士與事件有關者,亦有權提出反對。年內,當局共接獲508份申請書,發出 放債人牌照493個。於一九九一年年底時,共有持牌放債人491個。
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 外,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以收回所放債款。除了某些例外情況(主要 是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任何人士,無論其本身是否放債人,倘以超過年息 6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法;而有關的還款協議及所提供的抵押,亦不能 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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