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0 — Page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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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入境事務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所簽發的身份證,正陸續由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普 通身份證取代。新身份證換領計劃由一九八七年七月開始,以4年時間分期進行。 新身份證並無註明屆滿日期,倘若中國政府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仍然 有效,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另一款身份證取代為止。在一九九零年,根據 這項換領計劃而發出的身份證有787900張,其中259059張是發給新抵港人士以及 滿11歲或18歲的人士,而228400張則發給遺失或損壞身份證,或需更改身份證上 資料的人士。

入籍

一九九零年內,香港市民申請入籍顯著增加,尤以七月份為然。年內,人民入 境事務處共接獲35011份申請,遠較一九八九年所接獲的9348份為多。是次入籍申 請劇增的情況實屬前所未有,主要是由於批准5萬名香港戶主及家屬可取得正式英 國公民身份的英國國籍計劃對申請人的國籍有所規定所致。單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二 十五日,即英國國籍(香港)法令獲英女皇批准通過成為法律的前一天,人民入境事 務處接獲的申請書已有18939份。為了應付當時的情況,該處需調配400多名職 員,並將工作時間延長至午夜。

- 婚姻註冊

婚姻、出生和死亡註冊事宜,均屬人民入境事務處的工作範圍。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限。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凡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行前至少15天通知婚姻註冊官。遇有特別情 況,註冊官有權縮短法定通知期限,或簽發特許證,免除這項通知手續,但只有在 特殊情況下,方才施行。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教堂208間、設在主要市區和郊 區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處13個,以及局部時間辦公的註冊分處3個。全日辦公的13 個婚姻註冊處中,有4個在星期天照常開放為市民舉行婚禮,計為大會堂婚姻註 冊處、紅棉路婚姻註冊處、沙田婚姻註冊處及尖沙咀婚姻註冊處。年內,在註冊處 舉行的婚禮共有44640宗,在教堂舉行的則有2548宗。所有婚姻記錄,均由註冊總 辦事處永久保管。

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亦只可根 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修訂婚姻制度條例並承認若干舊式婚姻和其他新式婚姻, 但這些婚約必須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條例對補辦註冊或解除婚約等 事宜,均有明文規定。年內,共有78宗舊式婚姻和136宗新式婚姻補辦註冊。

為使羈留中心內的越南船民能在本港辦理婚姻註冊手續,人民入境事務處作出 特別安排。一九九零年內,按照該等安排而締結的婚姻有425宗。

婚姻註冊官亦負責簽發無婚姻紀錄證明書予本港居民。年內,該處所簽發的該 類證明書共有28449份,比一九八九年的21299份,增加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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