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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

公用事業 Doorld

政府制訂土地及工務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有足夠土地應付公營部門和私營 機構的短期和長遠需求,根據土地用途分區制及發展策略,發揮土地的最佳效用, 以及確保基礎設施與屋宇建設的發展可以互相配合。

有關土地、公共工程和私人發展工程的決策事宜,分別由規劃環境地政科和工 務科兩個決策科負責,各由一名司級首長掌管。規劃環境地政司和工務司均為土地 發展政策委員會的委員。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由布政司出任主席,負責監察有關本 港發展的一切事宜,並審批所有影響土地發展計劃或土地用途的重要建議。

規劃環境地政司是發展進度委員會的主席,除負責監察本港土地發展的一般進 度外,並須考慮和審批詳細的規劃大綱、發展藍圖和發展計劃圖。規劃環境地政司 亦兼任城市規劃委員會主席。

除執行決策職務外,規劃環境地政司還須監察屋宇地政署、環境保護署、規劃 署、拓展署、土木工程署、渠務署和註冊總署轄下田土註冊處的工作。

工務司負責監察屬下各工務部門的工作,即建築署、土木工程署、渠務署、機 電工程署、拓展署和水務署。

總督在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立法局會議席上發表施政報告時宣布,政府決定 進行一項規模非常龐大的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為此,當局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在工 務司轄下成立一個新機場工程部,負責統籌這項發展計劃。

規劃工作

規劃環境地政科於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成立後,規劃署亦相繼於一九九零年一 月一日成立,首長為規劃署署長。該署是聽從規劃環境地政科政策指令的部門之 自成立後,便從拓展署、前城市規劃處和前發展策略組接手全面承担以前由上 述部門分担的規劃工作。新部門的成立,旨在令當局更易於統籌所有規劃職務和工 作。

規劃署由3個職能不同的單位組成:條例檢討及專業行政部、全港及次區域規 劃處和地區規劃處。規劃工作範圍廣泛、性質繁複而互有關連,主要包括下列幾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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