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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除外匯基金與匯豐銀行之間的會計安排外,庫務署亦在外匯基金開設一個港元 戶口,為從政府一般收入轉撥外匯基金以換取有息債務證明書的款項記帳。透過發 出及贖回債務證明書,外匯基金多了一項工具去影響銀行同業間的流動資金。

在新會計安排下,政府亦可透過買賣質素合格的港元金融資產,影響銀行同業 市場的金融情況。在其他金融中心,這類金融資產通常是政府發行的債務票據,但 在本港,這種債券並不存在。一九八八年下半年,金融科進行了一項研究,得出的 結論是,基於金融政策和為進一步發展本地資本市場,本港應制訂一項發行短期 政府票據的計劃。財政司已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在預算案演辭中宣布這項措施。當局 與香港資本市場協會和其他有關人士磋商後,已就發行這種短期政府票據(名為外匯 基金票據)所需技術和制度,進行詳細研究。預料首批外匯基金票據可於一九九零年 年初發行,每星期推出一次,總值為2至3億元。

外匯基金

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 匯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一九七六年,由於硬幣發行基金(該 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資產,以及原本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持有的大部分 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基金,外匯基金的作用因而更大。上述兩類資產轉撥外匯基 金時,基金均發出以港元為單位的有息債務證明書。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硬 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前者所持有的債務證明書,亦全部贖回

由一九七八年起,政府就已發出的有息債務證明書,將一般收入帳目中的港元 結存(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外匯基金,基金的作用因而進一步擴大。因此,政府大部 分的金融資產現時均由外匯基金持有。這些資產主要是一些外幣和港元的銀行存 款,以及外幣有息證券。外匯基金的主要工作,是負責上述資產的日常管理。根據 外匯基金條例,基金的法定職責是影響港元匯兌值。外匯基金由布政司署金融科依 照財政司的指示管理,財政司則會聽取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銀行 界及財經界的知名人士。

外匯基金的另一作用,與銀行業的紙幣和硬幣供應有關。除少數信用紙幣以金 邊證券作保證外,現時流通的紙幣(有面額10元、20元、50元、100元、 500 元和 1,000元數種),限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前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和標準渣 打銀行依據持有的外匯基金負債證明書發行。

這些證明書是外匯基金的無息負債,並按流通紙幣數量的多寡而發出或贖回。 自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港元與美元掛鈎以來,負債證明書發給兩間發鈔銀行或從 兩間銀行贖回時,均須按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匯率以美元付款。外匯基金須支付 管理紙幣發行事宜的費用(但不包括與信用紙幣有關的費用),發行紙幣所得的純 利,則撥歸基金。至於5元、2元、1元、5角、2角、1角硬幣和1分紙幣,均由 政府發行。一九八九年年底的流通貨幣總額及貨幣供應詳情,見附錄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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