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香港普通法的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 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法庭所採用 的案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所採用的無差別。最高法院上訴庭受其原先所作的判決 約束;不服上訴庭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合議庭於 聆訊一宗案件時,曾申明「英國樞密院的任何有關決定」,均對香港起約束作用。
律政司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文本 也具法律效力,因此,法庭要確定某一條例的意義時,可同時參照中英文本。首條 用雙語制定的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頒布。此後,所有新擬的主體法例均會 用雙語制定。關於現行法例的翻譯,政府於一九八八年十月成立一個雙語法例諮詢 委員會,負責就現行條例中文本的頒布提供意見。該委員會負責審閱由律政司署法 律草擬科擬備的法例中文本,並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將這些中文本頒布為真確 本。約有520條由政府擬定的條例,日後將須翻譯成中文。
人權法案
在香港,市民在社會和政治方面均享有基本的自由,而這一向被視為是理所當 然的事。成文法及普通法中有很多不同的條文,訂明市民可享有這些自由。此外, 自一九七六年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即適用於香港。同時,中英聯合聲明亦保證,這些公約在一九九七年以後,仍 繼續生效。__
由於很多市民均主張把他們享有的自由寫入一項人權法案內,政府正研究這樣 的一項法案應以何種形式寫成。該項草擬法案將於一九九零年年初公布,以便徵詢 市民的意見。政府打算制定法例,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文在 本港法律中生效。這就是說,任何人如認為他們根據該公約所界定的公民權利或政 治權利受到侵犯,均可向法庭提出申訴。當局現時計劃於一九九零年七月向立法局 提交草擬法例。按照這個時間表,當局並沒有足夠時間全面檢討所有現行法律,以 消除法律中可能與人權法案未能完全配合的地方。為免出現任何不必要的混淆情 況,該項草擬法案規定在法案頒布後一段有限的時間內,不得以新法案的標準質疑 現行法律。
至於另一項國際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性質卻有所 不同。該等條文是以逐步達到目標的形式寫成,而一般來說,這些目標並非是個人 可以容易要求法庭執行的權利。基於這些原因,該等條文並不太適宜寫入目的是給 予人們直接訴訟權的人權法案內。政府會貫徹對這項公約所載目標的承擔,並會設 法透過現行法例和政策去加以執行。
司法部
司法部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兩位副經歷司和4位助理經 歷司協助處理行政職務。
司法部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和 立法機關。無論是政府與個人之間的糾紛,抑或純粹是私人或法團間的糾紛,這個 原則一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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