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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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空氣污染

由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香港空氣污染問題的一個主要成因。為 了管制這類空氣污染物,政府遂於一九八三年制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此後,本港 在管制固定來源所造成的空氣污染方面,已取得顯著進展。上述條例授權環境保護 署署長發出通知書,着令違例人士消減空氣污染物、改裝或修妥煙囪和設備、停止 使用不適當燃料,或飭令提供資料等。年內,當局曾調查1594宗有關空氣污染的投 訴,向違例人士發出通知書197份,而因未能遵照通知書的規定而遭檢控的,共有 73宗。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適用於全港各個空氣管制區。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政府最先 將海港區和荃灣葵涌區劃為空氣管制區,並於一九八九年在憲報公布,將香港其餘 地區劃為8個空氣管制區。於一九八七年一月頒布的空氣質素指標,適用於其他8個 空氣管制區。

根據上述條例,政府先後制定多項規例,以針對某些空氣污染問題。一九八九 年一月,當局制定了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禁止在新界東部使用含硫量超 過1%的液體燃料,但沙田區則只准使用氣體燃料。為方便政府執行這些規例,環 境保護署曾就上述地區的燃料消費者,率先進行了一項全面調查。由於含硫燃料在 本港廣泛使用,政府打算擴大現有規例的管制範圍,以便在一九九零年之前禁止使 用含硫量以重量計超過0.5%的工業燃油。

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制定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規例。這些規例,連同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的各項有關條文,授權當局管制多類足以造成嚴重空氣污染的工業 程序(亦即「指定工序」)。任何人士如欲操作某些新的指定工序,須先向環境保護署 申領牌照。牌照中訂明如何管制有毒或惡臭氣體,以及氣體放散入大氣之前,如何 令其變為無害。不過,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日之前的指定工序,獲得豁免這項領牌 的規定,但須事先通知環境保護署。年內,當局曾發出7份豁免證明書,並處理 15宗操作指定工序的申請。

其他管制固定污染來源的規例包括空氣污染管制(煙霧)規例和空氣污染管制(火 爐、烘爐及煙肉)(裝置及改裝)規例。前者限制固定燃燒來源噴黑煙的數量,而後者 則規定所有裝置或改裝燃料使用設備的人士,均須向當局呈交圖則和規格,以確保 設計符合標準。

由於國際間對臭氧層出現減損情況深感關注,政府遂於一九八九年制定保護臭 氧層條例,以履行一九八五年維也納保護臭氧層國際會議和一九八七年蒙特利爾議 定書(限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內所載的國際義務。上述條例於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 實施。該條例規定禁止生產氯氟碳化合物和鹵代碳氫化合物(俗稱哈龍),並透過註 冊及簽發許可證的制度,分期管制這類物質的進出口。由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 氯氟碳化合物的進出口商,均須向當局領取許可證,而由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 輸入或輸出哈龍亦須領取許可證。

當局為了加深市民對有關法例的認識,以中英文印行了一套有關空氣污染管制 條例及規例的指引,合共6冊,內容深入淺出,文字盡量淺白。該套指引免費派發 給工業家和各有關團體。環境保護署轄下空氣質素管制組負責向工業界提供一般技 術指導,協助有關人士遵守法例的規定。年內,當局向工業界提供指導906次,使 很多地區性的空氣污染問題得到解決,毋須訴諸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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