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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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物業的賠償額,應以政府徵用之日的價值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額未能達成協議, 任何一方可將索償聲請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在徵用新界土地方面,政府設有一項特惠補償辦法。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 地,均獲得業已提高的特惠補償額;而發展區以外的土地,則補償額漸次降低。至 於屋地,除法定賠償外,亦可獲得特惠補償。此外,政府在徵用市區的舊批地段 時,亦採用特惠補償辦法。

政府繼續徵用大量土地,以供發展之用。一九八九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大 約120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施行各項公共工程計劃。徵用土地及進行清拆所 需的費用,總共約為18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括:元朗至屯門東走廊和元朗西部連 接通道、新界西堆填區在屯門的初期工程,以及粉嶺北區醫院地盤開拓及整修工 程;至於新界(西北)發展工程——污水處理廠(第一階段)排污渠工程,亦在屯門進 行。

年內,政府為了施行各項公共工程計劃,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強制徵用港 九市區的土地和樓宇,賠償總額約為11億元。所涉及的工程計劃包括:大老山隧道 及引路、彩霞道(南)擴建工程、觀塘繞道第二期工程、雲咸街及干諾道改善工程, 以及九龍城寨清拆計劃等。

田土註冊處

根據田土註冊條例的規定,凡與土地有關的文件,必須在註冊總署轄下的田土 註冊處辦理註冊。有關文件以契據摘要的形式註冊在案,契據摘要載有文件的主要 資料,這些資料繼而被編入有關土地的紀錄咭內。田土註冊處亦為住宅單位、店 舖、工商業樓宇等個別樓宇編製紀錄咭。紀錄咭載有每項物業由政府契約批出後的 業權詳情。市民如欲查閱有關資料,只需繳付小額費用,即可獲得紀錄咭影印本一 份。田土註冊處存有每份註冊文件契據摘要和文件全文的縮微本,市民可於繳費後 查閱。

田土註冊條例並規定,凡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文件,將依照註冊日期先後而定次 序;但如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冊,則優先權須依照文件的日期而定。至於與 法庭頒發的財產扣押令及待決訴訟有關的文件,優先權是由實際註冊日期翌日起 計。該條例又規定,凡未經註冊的文件(已繳付市面最高租值的真正租約,而租期不 超過3年者除外),對後來真正以有價條件承購或受抵押的人而言,將屬無效。因 此,註冊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

港島、九龍、新九龍和新界部分市鎮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均存於中區的田土 註冊處;至於新界其餘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則分別存於新界各區的土註冊處。 年內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共有350393份,一九八八年則有355576份。有關的 統計數字,詳載於附錄卅四。年底時,田土註冊處記錄在案的業主共有709485人, 比上一年增加50038人。

年內繼續推行田土註冊電腦化辦法。田土註冊處紀錄咭的資料,由一九八六年 十一月起輸入電腦,預料可於一九九零年年底完成。

此外,田土註冊處就所有政府土地買賣和有關事宜,為政府擬訂物業轉讓契據 及提供法律上的意見。該處負責政府契約的簽發、續期、更改和註銷等事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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