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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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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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人士790元,2至4名成員家庭1,580元,5名或以上成員家庭2,370元。此外,當 局亦為某類受助人提供特別補助金,以應付特別需要。為鼓勵接受援助人士自食其 力,在計算公共援助金額時,可豁免申請人部分入息,入息豁免限額為每月465 元。

一九八九年年底,公共援助個案有66000宗,一九八八年為64600宗。接受援 助人士大部分為老人、弱能人士和單親家庭。一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內,公共 助金的支出共達7.79億元,較上一年增加10.4%。

特別需要津貼計劃為嚴重傷殘人士和老年人提供劃一數額的津貼。所有經證明 為嚴重傷殘的人士,不論年齡和經濟狀況,均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申請人提出 申請前,必須在本港連續住滿1年。申請高齡津貼的人士,在到達合格年齡前,必 須在本港連續住滿5年,方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

在一九八八年,當局增設高額傷殘津貼,為年齡在60歲或以上而又需要他人經 常照料的嚴重傷殘人士提供雙倍的傷殘津貼,但他們必須未曾獲得政府或補助機構 的照顧,方可領取這項津貼。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這項津貼的年齡限制降至 16歲,並於明年進一步放寬至適用於所有年齡的人士。目前,傷殘津貼額為每月 620元,高額傷殘津貼則為每月1,240元。

年屆70歲及以上的老人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即可領取每月355元的高齡津 一貼。年齡不足70歲的申請人,必須申報入息,聲明其收入和資產並未超過規定限 額,才可領取這項津貼。每月的津貼額為310元,較正常為低。高齡津貼的最低合 格年齡於四月一日降至67歲,並會分期降低至一九九一年的65歲。

年底時,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的人士共401 300名,一九八八年底則為361500 名。一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內,特別需要津貼開支達13.74億元,較上一年增加 37%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旨在提供經濟援助給本港的暴力罪行受害人士,或 因協助防止罪行發生而致受傷的人士。此外,因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器而 致受傷的人士,亦可獲得本計劃的賠償。如任何人在上述情況下遇害,則其家屬可 獲發給援助金。

賠償金額由六月一日起調高11%,以抵銷通貨膨脹的影響,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的申請人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亦毋須供款。這項 計劃由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和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兩個委員會的成員均 為非官方人士,由總督委任。

年內,賠償金額共達570萬元,上年度則為590萬元。

為交通意外受害者或死者家屬提供現金援助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 一項不計過失、不限入息的計劃。這項計劃只適用於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 條例(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事件,而且當事人必須已向警方報案, 並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至於意外事件中的傷者,亦須由醫生證明需要 最少3天病假,始有資格申請援助,但財物損失則不在保障範圍內。申請人 領取援助金後,仍有權循其他途徑索取法定賠償。申請人如因該宗意外而獲得 其他賠償,則須退還該計劃所發給的援助金或其他賠償,兩者以款額較少者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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